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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的中国面对的市场竞争是在更加充分、更加开放、更加广阔的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水平起着关键的作用。其中,专利权的作用尤其重要。本文结合国内外专利实质条件理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实践与法院司法审判实践,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专利的新颖性,以期在理论上丰富我国对专利的新颖性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上有益于促进形成准确合理的专利实质条件新颖性审查、判断标准,从而推进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制度。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专利新颖性的概念及意义。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国家之所以对一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因为他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明,值得被授予这样的权利,同时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公布于众。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最为基本的条件。只有在发明是全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对现有技术内容的丰富和增加,并由此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发展。 第二部分介绍了在新颖性判断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现有技术。它是一个用来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其中讨论了有关新颖性判断的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根据专利法基本原理和专利权所具有的独占性,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同样的技术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一件申请一般要在自申请日起满一定期限后才公布,这就产生授予双重专利的可能,因此介绍了为避免这种情况产生,需引进的抵触申请的概念。 第三部分介绍了新颖性的审查基准与审查原则。对新颖性的审查基准与审查原则的深刻理解有助于发明人或者专利代理人撰写有效、合理的专利申请书,在操作层次上加深人们对新颖性的理解。 第四部分介绍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发明人往往由于其经验不足而公开发明或者第三人以非法手段公开发明人的技术成果,此时就需要对发明人给予额外保护。对此,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对发明人的临时保护,即在一定情形下不承认这种公开有丧失新颖性的效力。我国专利法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