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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4年接入互联网至今,已走过了二十五个年头,互联网与我们生活联系的日益紧密,它不仅具有通讯为主的技术属性,还身兼“不出门知天下闻”的媒体属性。从web1.0开始,每一次传播技术的变革都对信息传播的方式有所改变,我们在网络上阅读新闻信息的方式,由最开始的新闻网站浏览新闻扩展到现在的各类新闻客户端、网络直播、短视频、社交网络等平台,“公民新闻”也层出不穷地涌现,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传者和受者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每个人都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其中某个环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法律规制是我国互联网整体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对新闻信息进行管理的重要参照,其地位不言而喻,从引入互联网至今,相关部门在互联网发展的各个阶段出台了许多规制措施来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健康有序传播,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然而这些法律规制的存续与更迭,构成了整个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体系,它们和与时俱进的网络传播技术、网络传播规律之间并非完全契合,法律规制与实际落实之间存在步伐不一的情况,一方面,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法律规制需要对变化发展的互联网世界做出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日益复杂的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同样考验着立法者、执法者和监管者的智慧。本文以我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首先梳理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历史,从法律规制的主体、法律规制的内容、法律责任三个角度来对目前的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对现状的问题从法律规制层面、执法体系层面、行政监管层面进行剖析;最后针对现状的问题提出优化与完善的措施,具体而言,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历史及现状,首先通过历史的维度将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初探时期初步确立“分类管理”制度,控制网站的新闻登载活动,规制的重点对象为网站;规范时期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门槛进行严格的限定,规制的重点得到了扩展,不仅包含网站,电子公告与时政通讯的分发平台也成为管理对象的一部分;到了推进时期,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规范更加细致,拓展到各大平台,网络直播、短视频、社交平台等亦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此外关于从业人员与技术评估的配套措施也相继完善,从历史过渡到法律规制的现状,主体、内容与责任,其中包含了立法主体,行政管理主体与社会管理主体,内容也涉及了目前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牌照”制度即许可制,内容登载的范围和禁止登载的信息,实施方式主要通过专项行动或行政约谈的形式来进行有效管理。第二章分析我国目前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法律规制体系出发,提出立法的位阶低、协调弱、前瞻不足,权利和义务的比重失调,诸如法律规制中“新闻信息”的概念界定不够清晰,责任的设置上也有偏颇等;其次在执法机制层面,执法的救济措施不够到位,平台管理者或用户上传的信息时常被单向地予以删除或屏蔽,救济的渠道不够畅通使得信息不能通过申诉等途径恢复,此外执法的手段以专项行动为例,通常治标不治本,短期见效快,长效维系乏力;在行政监管领域,仍存在交叉而散乱的现状,“新闻”概念的泛化也给监管增设难度,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也存在不够透明的情况,往往只是简单公布违法情况,对辟谣等配套措施实施不够到位。第三章的内容为针对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问题提出优化与完善的对策,回应第二章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法律规制体系如提升立法位阶、增加法律规制之间的协调性、及时“改”“废”不适应现实发展的法律规制及其条款,立法理念适当向“促进”和保障权利的方向靠拢;执法层面,完善执法的救济措施,构建执法的长效机制和人员的监督考核机制;政府监管方面,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性,进一步整合监管机构的职能与权限,按照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与理念,进行更为详细的监管信息公开;互联网企业承担新闻信息转载或传播平台职能的时候应当强化自己的审核义务,增强企业文化与行业自律的衔接度,网民作为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的重要环节也需提倡合理表达与自我监督。最后部分是结论与展望,结论部分对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仅依靠立法举措不足以统筹应对,法律规制层面的完善固然是其中的紧要一环,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全局视野下,配合执法机制、政府监管、网络平台自律与行业生态、网民等共同发力、齐头并进,推动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生态的良性发展,这也是法律规制最终的目的所指、意义所在。不仅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在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中的向心力作用,引领正确的价值观,而且要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相匹配、相适应,期待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在网络技术与传播规律的双重考验下得以不断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