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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法领域,是近年来逐渐升温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时值行政强制法即将出台之际,以期得到更多前辈师长的关注与指教。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的实现方式,它是法律状态转化为事实状态的最后阶段,它所反映的社会效果往往最能够为社会公众所真切地感知。如果执行阶段,缺乏良法的规范与控制,则法律的公正性无从体现,我们所有关于法治行政的努力将前功尽弃。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强制性使其天生具有侵益性特征,如何既保证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有效行使,使其维护公共秩序与服务公共利益的作用得到完美发挥,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会遭受它的肆意侵害,这一直是困扰行政法学者的难题。本文正试图从这一角度作以尝试,笔者提出以制约与激励双重机制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良性运行,通过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的协调运作,形成最佳的资源配置格局,实现现代行政法的价值目标。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 论述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及其运行机制。 第三部分 探讨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 第四部分 论述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制度。 第五部分 设计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