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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公务人员非法收取他人的财物,要构成受贿犯罪,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犯罪这一构成要件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很多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难以认定其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无法以受贿犯罪惩处收受贿赂人。而正是因为受贿犯罪的“门槛”相对比较高,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受审的官员则刻意避重就轻,将受贿行为归结为礼金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的确是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犯罪认定的一个难点。在当前的形势下,收贿受贿的方式和手段花样翻新且越来越隐晦,而越来越多的以“感情投资”、“长线投资”为目的的馈赠和礼金数额越来越大,大量的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无明确的请托事项。对受贿犯罪的取证本就比较困难,要准确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更加的困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成要件,一直有很多的争论和争议,对这一要件的理解和解读也存在“主观说”、“新客观要件说”等各种学说。另外取消这一构成要件的呼声也很高。鉴于打击受贿犯罪的现状,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在本文中试图通过对现有争议观点的研究,结合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应当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该构成要件如何调整、调整的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本文第一部分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争议问题考察”。主要通过参考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理论著作,阐述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当前对于这一命题的主要争议观点。本文第二部分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争议问题分析”。以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带来的困惑的视角,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对该构成要件在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的当前主要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本文第三部分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修正构想”。主要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分析,对现行法律规定中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调整和修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