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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的康有为未系统阐发今文经学思想,在面见廖平后,受其影响,思想发生突进,随之完全转向今文经学,所谓“廖平、康有为学术公案”(以下简称“公案”)也由此而起。其最初是由于廖平及其门人的“粉饰”、继之以章太炎等古文学派的攻击和康有为所谓“欲盖弥彰”,再加上钱穆等学者的推波助澜,得出了康有为“剽窃”廖平学说的结论。
由于“剽窃说”证据存在争议,此“公案”在学界仍存在激烈讨论,并逐渐体现出对康有为一定的包容性,“剽窃说”趋于动摇,学者或是认为康有为深受廖平影响(“影响说”),或是认为廖平对其的影响可有可无(“独创说”)。这些新见的出现,离不开论证方向的转变,即从依赖皮锡瑞、张之洞等人的主观推测变为对材料的客观分析。
在上述学界观点的基础上,“公案”仍有余义似可进一步挖掘。从康有为早期作品来看,可知其思想在会见廖平前已经历过两次较大的改变。这个变化的内在理路也可作为“公案”的证据之一,而这是目前学界未能注意到的。一旦从宏观上深刻理解对康有为的思想变化,就会发现康有为今文经学思想的产生实则有迹可循,而非全盘接受或抄袭自廖平,廖平只是加速了康有为今文经学的转向,并未产生决定性影响。
根据以上研究思路,本文拟从目前学术界现有讨论入手,对主要论证方法作简单评判与思考,最后选择从经学内部进行分析;之后就康有为早期作品的写作顺序来挖掘其思想发展的脉络,从中窥探其思想发展脉络,观察康有为的早期思想轨迹(1890年之前)是否存在明显的转折;从中,本文认为康有为早期的经学思考与其中晚期的经学思想并不存在明显断裂,当然不能全盘否认廖平对康有为的刺激,诚如萧公权先生所言,“我们并不能完全否认康有独自发现同一真理的可能性”。当然,在否定抄袭说之后,“影响派”与“独创派”之间的主要分歧也未有定论,本文引入与此“公案”较为类似的“牛顿、莱布尼茨公案”加以比较,认为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剽窃”或“影响”的前提下,我们应称康有为与廖平为真理的共同发现者,这是“公案”就依据现有材料所能得出的结论。
由于“剽窃说”证据存在争议,此“公案”在学界仍存在激烈讨论,并逐渐体现出对康有为一定的包容性,“剽窃说”趋于动摇,学者或是认为康有为深受廖平影响(“影响说”),或是认为廖平对其的影响可有可无(“独创说”)。这些新见的出现,离不开论证方向的转变,即从依赖皮锡瑞、张之洞等人的主观推测变为对材料的客观分析。
在上述学界观点的基础上,“公案”仍有余义似可进一步挖掘。从康有为早期作品来看,可知其思想在会见廖平前已经历过两次较大的改变。这个变化的内在理路也可作为“公案”的证据之一,而这是目前学界未能注意到的。一旦从宏观上深刻理解对康有为的思想变化,就会发现康有为今文经学思想的产生实则有迹可循,而非全盘接受或抄袭自廖平,廖平只是加速了康有为今文经学的转向,并未产生决定性影响。
根据以上研究思路,本文拟从目前学术界现有讨论入手,对主要论证方法作简单评判与思考,最后选择从经学内部进行分析;之后就康有为早期作品的写作顺序来挖掘其思想发展的脉络,从中窥探其思想发展脉络,观察康有为的早期思想轨迹(1890年之前)是否存在明显的转折;从中,本文认为康有为早期的经学思考与其中晚期的经学思想并不存在明显断裂,当然不能全盘否认廖平对康有为的刺激,诚如萧公权先生所言,“我们并不能完全否认康有独自发现同一真理的可能性”。当然,在否定抄袭说之后,“影响派”与“独创派”之间的主要分歧也未有定论,本文引入与此“公案”较为类似的“牛顿、莱布尼茨公案”加以比较,认为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剽窃”或“影响”的前提下,我们应称康有为与廖平为真理的共同发现者,这是“公案”就依据现有材料所能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