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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传统意义上的混淆是指消费者将他人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关联的商品进行购买,即实际购买之时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存在混淆。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手段不断多样化,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混淆——初始兴趣混淆。初始兴趣混淆是指消费者在实际购买商品之前对商品来源存在的混淆,而混淆在实际购买之时已经消失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这种新型混淆的行为人在网络环境中更加得心应手。在如今这个“注意力”经济的时代,很难讲初始兴趣混淆为权利人、消费者、竞争者任何一方都没有带来损害。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对于初始兴趣混淆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我国现行商标法能否规制这种初始兴趣混淆以及如何规制等若干涉及初始兴趣混的问题存在争议。法院在判决相关案件时,也出现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因此,研究初始兴趣混淆的本质、判断其能否由我国商标法规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初始兴趣混淆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总体分为三章内容:第一章从理论的角度探讨商标法中的混淆理论是否能够适用于初始兴趣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由于与传统混淆——售中混淆相比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因此,对其是否能够继续适用商标法中的混淆理论具有争议。本章在深入对比初始兴趣混淆与传统混淆的基础上,从保护消费者、商标权人和市场秩序的角度归纳二者的区别与共同之处,分析二者的区别是否属于足以将初始兴趣混淆排除出混淆理论适用范围的实质性区别,以在理论上解决对初始兴趣混淆能否适用商标法中的混淆理论这一问题。第二章针对我国现行商标法,分析其能否规制初始兴趣混淆。本章首先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分别探讨我国商标法是否承认混淆理论。其次,对我国司法实践如何判断初始兴趣混淆做出了初步的探究,提出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要考量的四个要素。第三章研究了在初始兴趣混淆的问题上如何处理我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由于我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部独立的法律,在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上拥有相互交叠的部分,因此需要处理好法律适用的问题。本章分析了这两部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在初始兴趣混淆问题上应当如何处理这两部法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