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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土地进入城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农民为寻求更好的经济收益自己脱离土地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的土地因为城镇化被国家征收,农民不得不脱离土地。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城镇化率从47.5%提高到51.5%,这就意味着会有更多的集体土地因城镇化的推进而变为国有土地,造成大量的失地农民出现。土地对于中国的农民而言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失去了土地这一基本生活资料,农民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加之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土地权属保障不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又极大损害了农民利益,而关于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又没有很好的建立完善。这些现象的存在极大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造成很大的社会动荡,不利于解决我国越来越严重的三农问题。从法律层面对这三种问题加以解决将对保障失地农民正当权益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首先是法律对于集体土地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不足,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被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两种土地的基本所有权。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权能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规定的多元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受到限制,其不能进入建设用地从而形成国有土地对于土地一级供应市场的垄断,这些问题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混乱,也有违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期限和流通性上仍需法律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其次是我国目前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导致国家变相的以“剪刀差”的形式损害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政府机关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滥用土地征收权,法律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农民不服土地征收决定时的救济没有做出完善的规定,导致农民在维权时面临诸多困境。最后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完善。农民失去土地之后面临着诸多困境,而其又不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很容易造成农民的生活困境,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建立完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意义重大。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必须解决以上三个问题,文章在借鉴国外对类似问题处理经验的基础之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这三个问题展开探讨,提出法律上的改进建议,以期我国尽早修改不利于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现行法律规定,而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对保护失地农民权益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