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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各界开始关注环境审判方面的研究。往年我国的环境纠纷通常通过环保部门来解决,以致于以诉讼的形式处理的环境纠纷很少,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及专业性等的特点,传统的环境纠纷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了。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完善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即专门的环境审判机关及程序,环境问题的善后工作才能得以保障。我国环境审判机制在我国基本上属于试行阶段,环境审判的程序更是需要我们去探讨。继贵州省、江苏省、云南省等各地环保法庭的建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经中央批准建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该举措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了专业化审判的崭新历史阶段。从2007年起,我国各地就开始了对环境审判的实践之路。各地都颁布了关于环境纠纷案件的处理办法,从中规定了环境纠纷的诉讼主体,案件的受案范围及管辖等问题,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颁布的环境审判程序不甚相同,实施起来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各地实际处理的环境纠纷很少,很多环保法庭出现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环保法庭也形同虚设。对此2014年,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相继颁布,总体来说是集全国各地规定之所长作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这在环境诉讼发展历史上跨了一大步,但是在程序方面的规定上处于保守阶段。所以本文集中对我国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进行分析,通过本国与外国的比较研究,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环境审判程序。要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必须就要建立完备的环境诉讼程序以保证环境审判的正常进行。文章分四个部分对我国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道路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目标,通过该部分的研究,能够大体上了解我国环境审判程序整体上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是专门研究我国环境审判程序及困境,总结出了我国环境诉讼的不足之处,为之后的完善环境诉讼程序作准备。第三部分是对照我国着重研究国外环境审判程序方面的制度,比较研究出国外的优点,以供我国借鉴,最后一部分是针对提出的问题,找出一系列能够解决的路径,使我国环境审判程序进一步完善,保证环境纠纷的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