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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快、增长率放缓,反映出我国保险行业从“增长量”到“增长质量”的转变。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不断提出、大数据领域快速发展、国民保险意识不断提高、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不断升级、市场主体逐渐丰富都为保险行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从银保监会公布的2019年保险统计数据报告中可知,2019年原保险保费收入42645亿元,同比增长12.17%;寿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22754亿元,同比增长9.8%。由此可见,寿险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保险产品的种类也更加丰富。一方面,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寿险产品的不断升级,与此同时,作为寿险产品的载体——寿险合同的条款也在不断演进和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寿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保险法》暴露了越来越多适用性问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文书的数量稍做统计可知,截止2020年1月31日,在保险合同有关的1299007起案件中与寿险合同相关的共57413起,以免责条款为争议源头的案件共7166起,占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相关案件总数的12.5%。寿险合同免责条款依据其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由于约定免责条款有一定的开放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合意与投保人进行约定,且现今约定免责条款的数量多有减少的趋势,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寿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即《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条款、四十四条自杀条款、四十五条故意犯罪条款。本文通过对寿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的针对性分析,以期能够提出相应的建议对条款进行限缩,做到有法可依,发挥寿险制度分散风险、弥补损失、保障遗属生活等功能。本文研究亦有其现实实践意义,即对于保险合同签订双方而言,能够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防止免责条款被滥用;从司法角度而言,能够有效地减少法律纠纷、简化法律程序;从社会影响力而言,限缩既能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也符合当下人们对寿险制度保障功能的合理期待。本文以对三则寿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的研究为主线,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首先通过历史分析法对法定免责条款修订的原因以及不断发展、完善的方向追根溯源;其次在比较法的视角下,对比该条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内涵、宗旨等要点,探讨不同体系下法律规制的优势与不足;最后以文判网发布的相关案例为工具,总结司法适用中的实操难点,梳理条款在立法中模糊、不明确之处,并提出相关建议。笔者按照上述思路,将本文分为七个章节进行阐述。第一章为“导论”。在保险诉讼纠纷白热化的背景下,肯定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目的。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梳理明确了目前研究现状的不足之处,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以及研究创新点。第二章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以免责条款为切入点,厘清了免责条款、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与分类,并且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与一般免责条款进行了区分。接着从格式条款、保险人控制风险的需求两个角度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产生的原因,并深入讨论其功能与正当性。第三章为“寿险合同免责条款及其争议”。首先对寿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的体现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约定免责条款不断减少的原因;其次对三则寿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进行了阐述;最后,本文对其争议的焦点及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其争议主要集中于投保方违反免责事由的主观意图、对举证责任以及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条款中涉及到的特殊规定的适用性。第四章为“法定免责条款之投保人故意条款”。首先梳理了条款的内涵、意义以及其演进变化;其次在比较法的视角下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阐明和分析;最后对投保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意图进行了区分,并以全新的思路将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形进行区分、对丧权受益人的保险金归属问题进行了分类讨论。第五章为“法定免责条款之自杀条款”。在对条款的内涵、意义、可保性变化简要阐述之后,又梳理了自杀条款的演进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自杀条款。接着从多个角度讨论了对自杀条款中是否应区分“故意自杀”、“过失自杀”,同时也提出除外情况认定应该学习借鉴德国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多个案例证明保险人举证难度大,应在立法中注重明确举证标准。第六章为“法定免责条款之故意犯罪条款”。故意犯罪条款也从其涵义、意义、演进为切入点,接着通过比较法研究发现部分国家和地区删除了故意犯罪条款。本文提出应该明确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为保险人才能免责、并且应该提高故意犯罪与死亡结果近因关系相关规定的法律效力,并通过设置免责期限来兼顾公益与私益。第七章为“结论与启示”。通过对寿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的研究,笔者认为其确立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保护消费者原则以及注重发挥寿险保障功能的原则。除此以外笔者还总结了现今寿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的立法趋势,即内容不断限缩、数量不断减少、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不断增加。另外在启示部分,笔者从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及行政规制三个角度提出了个人建议。立法上应该注意区分投保方违反免责事由的主观意图、完善相关举证责任及证明力的规定、注重解决条款中涉及到的特殊规定适用性的争议。司法审判和保险监管也应与保险立法并驾齐驱,一方面高院需要加强对寿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相关典型案例的整理和发布,法官应该加深对《保险法》、保险制度以及寿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的理解;另一方面要严格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相关条款的审查,并且多发布示范性条款,同时保险消费者保护部门应该加强对消费者意见以及相似问题的整理和报备。本文在研究视角、研究对象整合、研究内容扩展方面有一定的创新。首先,脱离了现有仅从法学视角的研究,结合了保险的视角;其次,并非以单个条款作为切入点,而是以寿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作为研究对象;在条款的检视和完善中都相应扩展了新的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