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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私家车的方式来方便出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酒驾、飙车行为呈现出一种上升的趋势。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以解决这种问题,危险驾驶罪在2011年被正式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这项举措对刑法的立法空白进行了填补。有关危险驾驶罪正式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两种行为纳入该罪当中。随后,《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被颁布,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行为范围上的扩充,从事校车的或者旅客运输的,严重超载的、超速的和违法运输危险的化学物品的行为也被写入刑法。由此可见,这样做是为了加大对该危害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该罪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还是非常狭窄,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是很明确等问题,这使得危险驾驶罪不能够很好的起到一个震慑的作用。综上,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存在着缺陷,需要本文进行探讨,从而使危险驾驶罪得到完善。本文的内容总共是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该罪的概念进行分析以及阐述了该罪的构成的特征。第二部分,首先,通过对该罪的认定方面及其缺陷方面进行阐述,进一步地分析相关罪名,比较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具有的不同点以及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不同点。其次,论述该罪在立法方面的不足,比如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范围不够完善,对追逐竞驶其中情节恶劣的构成条件如何认定以及分析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中关于严重超载或者超速该如何认定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立法完善的立法建议,首先要在构成要件上进行立法完善,其次对于刑罚方面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