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AI换脸技术不断进化发展,这种技术给生活提供便利,节约了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可是在现实的生活中,这项技术却被大量未经许可应用在黄色网站和淫秽视频当中,严重的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尽管该技术在我国刚刚起步发展起来,但面对该技术出现后即将爆发的潜在风险,法律界必须有前瞻性的预判和应对机制,加强对AI换脸技术的监管刻不容缓。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只有正确的认定侵权行为并适用法律解决AI换脸技术侵权问题,才会保障科技的良性发展。AI换脸技术可能会产生许多侵权问题。在权利认定方面,当直接行为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肖像替换到影视作品中,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但在有些情况下,直接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可能存在运用整张脸和只运用一半脸两种情况还有通过“深度学习”技术运用“长相相似的人”的肖像实施侵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具体通过可识别性进行认定。此外,目前法律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网络传播行为侵犯肖像权与否,使实践中运用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肖像的行为难以认定,将网络传播行为列入其中会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在影视作品中,还存在着替换半张脸或者一部分面部特征时是否侵犯表演者的肖像权的认定、AI换脸行为中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中“歪曲”的认定、歪曲虚拟角色形象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以及公众人物在AI换脸中的容忍义务等问题。本文提出:首先,对运用半张脸或者一部分面部特征是否侵犯表演者肖像权应当以能够识别出为被替换者本人为标准。其次,歪曲表演形象应当以主观上具有恶意为前提。再次,歪曲虚拟角色形象可能仅会构成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最后,特定情况的AI换脸中公众人物应具有容忍义务。在责任承担方面,直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就要追究其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是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像美国一样启用AI换脸鉴别技术,由于AI换脸技术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被侵权人往往很难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义务实施的直接侵权的情况适用无过错原则来解决是比较合理的。此外,软件开发者基于“技术中立原则”通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当软件开发者故意通过用户协议迫使网络用户放弃肖像权的情况下,则要分情况与直接行为人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承担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