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努力程度、总福利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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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导致信托合同无法就努力程度做出有效约定,信托事务多样性等因素导致无法仅根据信托合同做出有效制裁,仅使用信托合同时最优风险分担与最优激励相矛盾,收益分享合同也难以实现满意的激励效果,因此需要用注意义务对受托人进行激励。在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环境下,注意义务能够以一定概率发现不尽力行为,并且制裁不尽力的受托人,预防不尽力行为,提高激励效果。然而目前仅在特定领域存在对注意义务的具体规定,缺乏总体上的抽象和归纳,各国信托法在述及注意义务时大多采用宽泛性表述。为了给注意义务建立统一标准,本文将研究以下两个核心问题:(1)没有注意义务时受托人会付出何种程度的努力、产生怎样的福利效果;(2)注意义务应该要求受托人付出何种程度的努力、对于总福利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通过对这两个核心问题的回答,本文将提出注意义务的构建标准和构建原则。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采用信托当事人拥有各种议价能力和风险偏好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并比较有无注意义务和不同标准的注意义务下的受托人努力程度和总福利。本文的研究具有以下意义:(1)能够在理论上为注意义务研究提供统一的分析方法,建立相对完整的分析框架,根据需要还可以方便地发展出其他新的分析框架。(2)能够为注意义务标准提供总体上的、概括性的指导原则,为具体注意义务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3)通过各种情形下不设注意义务方式和两种注意义务标准的比较,能够找出最有利于总福利的激励方式,以提高总福利。(4)尽管本文的前提假定与实际信托产品市场并不完全拟合,但是作为定性分析提醒我们在建立注意义务标准时充分重视信托当事人的议价能力和风险偏好,为信托产品市场监管、收益承诺等相关制度建设提供借鉴。本文以委托代理模型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根据分析需要让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掌握全部议价能力,设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不同风险偏好。本文将从委托人掌握全部议价能力、委托人风险中性、受托人风险规避这一基本模型出发,研究受托人努力程度、总福利与注意义务;然后保持基本模型委托人和受托人风险偏好不变,改由受托人掌握全部议价能力,研究投资类信托产品中的受托人努力程度、总福利与注意义务;再保持信托产品中受托人掌握全部议价能力的假设不变,改变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风险偏好,设定委托人风险规避受托人风险中性,研究融资类信托产品中的受托人努力程度、总福利与注意义务。本文委托代理模型中的激励方式包括不设注意义务方式和注意义务方式,不设注意义务方式单纯使用收益分享合同进行激励,注意义务方式使用注意义务和合同同时进行激励;注意义务方式又分为净收益标准和福利标准,净收益标准以信托财产净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制定注意义务标准,福利标准以总福利最大化为原则制定注意义务标准。本文由六章组成。第一章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基本思路和研究意义,解释涉及的基本概念,说明文章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第二章对相关文献进行总体概览,涉及委托代理模型、委托代理理论对信托关系的研究、有关注意义务标准界定的文献、有关代理人议价能力的文献和行为经济学的部分内容。第三章分析注意义务的基本原理;在委托人掌握全部议价能力、委托人风险中性、受托人风险规避的框架下研究受托人努力程度、总福利与注意义务;分析并比较各种激励方式下的激励范围和总福利;分析执行注意义务时需要的有效制裁水平,与完美追索、倒数法则、完美赔偿进行比较。第四章建立受托人掌握全部议价能力、委托人风险中性、代理人风险规避的一般性分析框架,用图形直观展示均衡点的性质,分析模型的总福利,并使用这一框架研究投资类信托产品中的受托人努力程度、总福利与注意义务。这一框架下,在激励范围和总福利方面,不仅注意义务方式与不设注意义务方式有差别,两种注意义务标准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别。第五章在受托人掌握全部议价能力、委托人风险规避、代理人风险中性的框架下研究受托人努力程度、总福利与注意义务。受托人承担无限责任能够使最优激励和最优风险分担相一致,自动实现总福利最大化;受托人承担有限责任则不能,而且注意义务的作用受到限制。这一框架适合融资类信托产品,可以用于分析有关信托公司承诺收益规定。第六章对不设注意义务方式和两种注意义务标准的努力程度和总福利进行总结、比较,并归纳本文的创新,提出本文的拓展方向。本文的主要结论是:虽然在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条件下不设注意义务方式和注意义务方式都可以激励受托人努力,但是不设注意义务方式存在局限,所以需要设置注意义务;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议价能力、风险偏好不同,采用的激励方式不同,所以受托人的努力程度和总福利有所差异。(1)在委托人掌握议价优势、委托人风险中性、受托人风险规避的框架内,不设注意义务方式下,受托人承担一定风险,委托人需要支付风险溢价,无法实现总福利最大化;注意义务方式下,受托人不再承担风险,委托人不需要支付风险溢价,比不设注意义务方式在更大范围激励努力,有利于提高总福利;注意义务的净收益标准和福利标准相同。(2)受托人掌握议价优势、委托人风险中性、受托人风险规避框架适合研究投资类信托产品中的受托人努力程度、总福利与注意义务,这一框架下注意义务福利标准比净收益标准和不设注意义务方式的激励范围更广,注意义务福利标准下的总福利高于净收益标准和不设注意义务方式下的总福利。(3)受托人掌握议价优势、委托人风险规避、受托人风险中性框架适合融资类信托产品,这一框架下允许承诺收益能够使最优激励和最优风险分担相一致,自动实现总福利最大化,并能够自动满足注意义务净收益标准和福利标准的要求。相比而言,限制承诺收益同时偏离了最优激励和最优风险分担,无法自动实现总福利最大化。限制承诺收益时注意义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总福利,但是仍然低于无限责任下的总福利。本文主张按照以下原则构建注意义务:(1)从总福利上来说注意义务不劣于不设注意义务方式,因此应该为受托人设置注意义务。(2)注意义务福利标准要求的努力程度或激励努力的范围总是不低于不设注意义务方式的要求,也不低于净收益标准的要求。(3)如果掌握全部议价能力一方是风险中性的,并且没有有限责任限制,那么注意义务福利标准与净收益标准相同,可以用净收益标准的计算代替福利标准的计算。(4)如果掌握全部议价能力一方是风险规避的,或者附加有限责任限制,那么注意义务福利标准与净收益标准不相同,从总福利上来说注意义务福利标准不劣于净收益标准。即使无法准确了解委托人和受托人效用函数的具体形式,设置注意义务时应该充分考虑双方的议价能力和风险偏好。(5)如果受托人掌握全部议价能力且风险中性,应该尽可能减少有限责任限制带来的总福利下降。本文在注意义务分析、委托代理模型拓展和信托产品研究方面做出重要创新:(1)构建了不设注意义务方式与注意义务方式的分析体系,提出以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构建注意义务标准,提供了重视信托当事人议价能力和风险偏好的思路。(2)对Laffont (2002)道德风险模型进行调整,将其应用于代理人掌握全部议价能力的情形,不仅适用于分析信托关系,也适用于分析具有这些议价能力和风险偏好特点的其他委托代理关系。(3)认为对于投资类信托产品按照注意义务福利标准设置注意义务非常重要,监管部门应该在维持必要检查频率和检查质量的基础上通过提高惩罚力度监管信托公司;对于融资类信托产品不仅要考虑注意义务,还要考虑有限责任的影响,应该修改禁止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规定,使信托公司自主选择是否承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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