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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欠薪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它不是我国独有的,而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由欠薪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愈演愈烈,这些问题延伸的后果则是将问题引入刑法规制的层面。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引发热议,有的建议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有的则反对将这一行为入罪。最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对该行为入罪后还存在的以及实践中将面临的诸多问题还有待解决。本文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后的实施问题为研究重点,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内涵与属性及理论基础、国外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比较研究、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及其认定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笔者认为欠薪问题已不是单纯的民法或是行政法上的问题,其严重程度已需要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此,笔者从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其他法律的不足以及将该行为入罪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该行为、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笔者总结了五点可资我国借鉴的经验,即应重视“劳动报酬权”的确定及其基本权利地位、兼顾事前预防与事后预防、追诉标准应兼顾情节与数额原则、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及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或特定活动的资格刑。对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进行分析之后,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有多处需要进行明确,如“数额较大”、“严重后果”、“责令支付”等,这样才能更好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及该罪的实施问题。另外,将该罪与其他相关罪进行比较之后,笔者认为该罪应单独列为一罪,不应将其与其他罪混同处理。在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些问题分析后,笔者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针对该罪本身,应首先对其自身模糊之处进行界定,然后从司法等方面进行完善,包括犯罪证据的搜集、举证责任倒置及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等措施。最后,笔者建议也需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即完善其他法律的不足、构建欠薪保障制度、建立诚信等级制度、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及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