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牧区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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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80%的人口分布在农牧区,虽然相比内地,经济、文化等仍存在一定差距,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婚姻观念的变化,西藏城镇及农牧区表现出与内地同步的变化,即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人群逐渐展现年轻化趋势。即使现在女性社会地位相比以前已经得到一定的提高,但西藏作为民族自治地区,尤其是在农牧区,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现象非常明显,妇女仍然是弱势群体。随着西藏农牧区离婚率的走高,离婚妇女成为了弱势群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其相关权益的保护还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西藏农牧区离婚妇女的权益,还关系着西藏的和谐稳定及发展。针对西藏农牧区离婚妇女现状提出相应对策,有利于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同时也是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先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关注西藏农牧区离婚妇女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使农牧区离婚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西藏农牧区农牧民通过离婚而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探望以及抚养费支付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制约农牧区发展的一个因素。尽管西藏自治区加大了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力度,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事业发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范当中的规定与本区的实际情况,于2017年7月28日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其中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在家庭生活当中女性和男性享有的权益相同,在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任何人都不得对女方的正常生活进行干扰,不能阻碍其对子女行使探望权。该办法的目的是使得西藏自治区社会生活当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问题能够得到缓解,尽管与旧社会比较起来,农牧区的妇女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但是由于长期受到社会文化,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使得在社会生活当中妇女仍然较为弱势。而离婚妇女在农牧区当中有着比较特殊的情况,一旦离婚其合法权益很可能会遭到侵害。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当中对离婚救济制度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婚姻关系解除时要求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权,离婚经济帮助以及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这三种制度都在适用上做了相应限制,前两种在时间上做出了限制,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可以适用,那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怎样救济女性的权利?第三种在过错情形上做了相应规定,但却存在无过错方举证困难问题。尽管在立法当中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探望权和抚养费上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实施中却存在不足之处,执行效果有限。有关夫妻财产分配问题尽管在立法当中规定了,在进行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可以对女性的权益进行适当的照顾,并且也规定了能够进行重新分割的情形,然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在具体适用的时候较为机械化。除此之外,西藏农牧区经济、文化落后,离婚妇女几乎是文盲或半文盲,在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她们没有意识去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益保障,这一因素也是农牧区离婚妇女权益难以保障的重大原因。本文梳理了当前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农牧区女性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子女探望权、财产分割权以及子女抚养费请求权存在的问题,从提高农牧区离婚妇女维权意识角度出发,保障农牧区的女性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能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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