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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一种常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绑架犯罪不仅对被对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了严重侵害,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法律制度体系,威胁群众的安全感,在社会上形成短时间内难以消除的恐怖气氛,因此绑架犯罪历来是世界各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现行刑法第239条规定了绑架罪。绑架罪从正式成为法律条文起就一直被讨论,但是直到现在理论界对其中一些问题都没有形成共识,在罪名、法定刑、犯罪构成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重大分歧。理论上的分歧再加上各地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在实践中对同一类型的绑架犯罪出现不同的定罪和量刑结果的尴尬局面。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绑架犯罪将会呈现持续发展的趋势。而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将会导致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也会降低,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加强对绑架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绑架罪的罪名认定。我国刑法并没有采取罪名法定的形式,因此理论界对于《刑法》第239条包含几个罪名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一罪名说”,“二罪名说”和“三罪名说”三种不同的观点。通过比较分析,绑架罪这一个罪名可以涵盖三种绑架行为,相对于其他学说更为科学合理。第二部分,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是正确认定绑架罪和区分其他犯罪的基础。本部分对绑架罪的普通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在对相关观点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认为绑架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绑架罪首先必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他人的其他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不确定的;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一行为,行为手段包括暴力、胁迫、麻醉和其他手段;绑架罪的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犯罪过程中故意杀害人质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绑架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获得其他非法利益,行为人提出合法要求的不构成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和人质的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杀害被绑架人指的是死亡结果而非情节;对于情节较轻的认定要从多方面来考虑。第三部分,绑架罪的罪数认定。本部分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杀害被绑架人以及被绑架人以外的人、强奸被绑架的妇女、拐买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等情况的罪数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于如何确定罪数进行了论证。第四部分,绑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本部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与绑架罪相混淆的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如何区分进行了讨论,并对其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绑架罪的完善,本部分对我国刑法中绑架罪的不足之处,从主体、法定刑以及绑架罪的减轻情节三个方面的完善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