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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决有两种主要涵义:一是“多数裁定规则”,另一便是“多数统治”。前一种意义上的多数决是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一种方法,即多数规则;后一种意义上的是用来指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后一种涵义是前一种涵义的派生物。作为一种概念,多数决本身具有无比的模糊性。然而多数决本身具有数量和质量两重规定性,却是一种共识。从历史角度来看,古代的思想家往往将多数决放在知识与意见的框架下进行分析和看待,而通常的结论便是多数决具有不可行性。到启蒙运动时期,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复兴的大背景下,多数决逐渐摆脱了知识和意见的分析框架,借助于人民主权理论而获得了一种至高无上性和不言而喻性,成为了一种信条。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人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他们便是洛克和卢梭。自洛克之后,多数标准开始以我们今天知道的意义出现,即它是一个摆脱了质量特征的数量标准。卢梭认为,作为一个整体的主权者的意志,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因而主权者是永远不会犯错误的;在这种思想框架下,多数决的数量特征战胜了自己的质量特征而化生为一种信条,即借助他的主权者的意志即公意而变作一种形而上的神话和信条。十八世纪后期的法国革命党人狂热地将卢梭的思想付诸实践,公众意见在多数决的规则下由古典时期的幕后走向历史舞台的前台。在多数决于近代成为政治运行的主要规则后,它既具有不言而喻的至高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为诸多思想家所警惕和批评。这些批评汇总起来便构成了以托克维尔和伯克为代表的“多数暴政”的理论。所谓多数暴政,是指多数通过本身所具有的力量或至高性而导致的公共性暴虐行为。托克维尔所描述的美国建国初期的多数暴政现象,是多数本身自发导致的,而伯克所描述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多数暴政,是多数在少数领袖的领导下产生的;前者具有自发性,而后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觉性。若使多数决长久有效,则必须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从知识与意见的分划框架下,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是因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真理的指导。从民主精神的角度来看,保护少数人,是因为无论多数还是少数,都不是一层不变的,多数与少数本身便具有流动性,今日多数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毫无疑问有可能变作明日的少数,由而保护少数人,实际上是维护民主制度下每一个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