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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介绍行政立法听证的理论入手,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对比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的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文章共分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共分成三部分。前言部分主要概述了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说明了研究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重要性,为文章的展开打好铺垫。第一部分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包括四个部分:行政立法听证的概念界定,介绍了行政立法听证的概念和内涵,指出文章在广义的范围上使用听证的概念,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行政立法听证的理论基础,在介绍国外“自然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法治原则和依法行政”等理论后,对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和思考;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价值,主要从探讨行政程序的价值入手,分析了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公正和效率的关系;最后对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功能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第二部分行政立法听证的具体制度研究是文章的重点,笔者详细探讨了行政立法听证范围、行政立法听证方式、行政立法听证的案卷材料和行政立法听证主体制度。在行政立法听证范围部分,笔者对行政立法听证的范围加以分析,介绍了确立行政立法听证范围的原则和方式,指出确立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的范围除了在立法上作出原则性规定外,还应结合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两种方式,对听证的范围进一步加以明确。在行政立法听证方式部分,笔者介绍了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行政立法听证方式进行的分类,指出各种听证方式之间存在交叉和融合;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听证方式和这个国家对行政立法听证范围的规定有很大关系,法律强制性规定适用立法听证的,在这个范围内一般采用正式听证的方式;一个国家在行政立法上强制采用听证的范围总是有限的,众多事宜的行政立法是属于可以采用听证的范围,我国应结合对听证范围的规定,确立以非正式听证为主导,正式听证为辅助的听证方式,并用混合听证将二者有机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