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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现的必然性、发展状况和各国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情况,并结合国内目前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详细分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组织形式及其性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行的是内部会员制度,故而组织的内部关系是讨论此类组织的核心问题。我国的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著作权协会之间的关系可定位为“信托关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可通过两种途径取得,即依据法律规定和依据授权合同,后者最为常见。集体管理组织从权利人手中得到的是不易为权利人所管理的“小权利”,且组织在管理该权利时有一系列义务需要严格遵守。在著作权人授权的范围内重点分析了权利中的精神权利能否被授权管理的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外部关系可理解为组织与权利使用人的关系和组织与其他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外部关系时要求在恪守对所有使用者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付酬标准不得过高等原则下履行许可使用、收取费用、和参与争端解决等义务。 目前各国普遍认可的垄断模式下的集体管理组织形式,从长远利益及公平利益考虑应该转变为有限制的竞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