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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过程中,加拿大十分注重调解作用的发挥,因而,加拿大行政纠纷调解机制无论从理念、机构设置、还是程序安排、人员委任等各个方面,均相对完善。对于目前正面临着传统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的我国而言,不无重要借鉴意义。因此,本文主要在对加拿大行政纠纷调解机制的介绍和分析基础之上,对我国行政纠纷调解机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就具体结构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加拿大行政纠纷调解机制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介绍调解得以在加拿大产生和发展的背景,这主要包括:加拿大自身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协商”的法律文化精神;调解在世界各国的兴起对加拿大所产生的冲击;现实对调解的需求或者说调解本身存在的优点,也是加拿大行政纠纷选择采纳调解的一个原因;加拿大调解从私域到公域跨越中对传统文化的突破。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加拿大具有调解职能的三大机构的调解职能进行了一个总括性的介绍,包括加拿大行政裁判所、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以及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的调解职能,这部分又主要以对行政裁判所的介绍为主,从调解机构的设置、调解程序、调解员的委任、调解程序的中立性、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几个方面进行展开,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和法院仅做一个概括的介绍,其中,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主要选取了加拿大护照局作为切入点予以分析,而法院则主要对其司法审查过程中的调解职能进行了综合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从整体上对加拿大行政纠纷调解机制的特点的概括,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调解运用的广泛性;重视调解过程的中立性;调解程序的可操作性强和强调保密性。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加拿大经验对构建我国行政纠纷调解机制的借鉴意义,该部分在分析我国行政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基础之上,从机构设置、调解程序、调解员的委任、调解过程的中立性和保密性、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和执行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议。第五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