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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跨国并购的投资方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而飞速发展的中国已经成为外国投资的热点国家。对跨国并购准入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成为最近几年国际投资法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运用了归纳分析、演绎推理和比较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并希望通过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中国的外资并购准入制度。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跨国并购准入法律问题概述。跨国并购是国际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据国家主权理论,世界各国一般都对跨国并购采取一定限制。跨国并购准入过程中,应坚持外资准入自由化、限制投资鼓励措施、政策法律的透明度三项原则。第二部分是跨国并购准入的主要内容。主要研究了六项内容。一是国民待遇标准问题,发达国家极力要求在准入过程中实行国民待遇,并已经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做出规定。二是履行要求,尽管学界对履行要求的基本理论存在不同认识,但是限制履行要求成为投资法的发展趋势。三是合格的外国投资者的标准,这包括判断外国投资者国籍的标准,及特定的从业时间、公司业绩、守法情况等其他要求。四是准入的范围,一般可以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产业部门。五是跨国并购的投资比例,为防止并购方控制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东道国往往规定一定的投资比例,甚至规定本地化措施。六是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审批机构、审批范围、审批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第三部分是跨国并购准入中的国家安全问题。美国国家安全制度较为先进,成为各国争先效仿的典范。论述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含义、审查机关、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和对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对近几年较有影响的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阐述完善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措施,包括设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科学界定国家安全审查对象。第四部分是中国外资并购准入制度法律缺陷及完善。中国外资并购准入制度存在很多缺陷。第一,在主体制度方面,外资能够轻易规避准入审查,内资能够轻易骗取外资待遇,外国投资者认定标准混乱,被并购方主体资格的规定存在漏洞。第二,在准入范围制度方面,战略性行业界定不清,欠缺外资并购产业政策,准入范围的规定执行不力。第三,在履行要求方面,没有规定当地雇佣要求,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要求意义不大。第四,在投资比例方面,缺少外资并购股权比例的专门规定,缺少外资并购完成后增资的股权比例限制。第五,在审批制度方面,审批程序繁杂,审查期限规定存在漏洞,审批机关权力混乱,审批方式过于死板,缺少准入审批标准,欠缺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完善外资并购准入制度,要坚持保护主义原则、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要在四方面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准入法律制度。第一,在主体制度方面,应以资本控制标准确定外国投资者,确定目标企业认定标准。第二,在并购产业导向制度方面,要对战略性行业进行规范限定,同时扩大禁止类项目范围。第三,在股权比例制度方面,要增加增资扩股的特殊规定,增加董事国籍的限制规定,逐步放开股权比例限制。第四,在审批制度方面,实行审批与登记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审批范围,对外资并购审批权限重新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