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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虐童行为在我国必将长期存在;由于流动人口的增多,儿童活动范围的扩大,虐童行为的发生早已不仅仅局限于家庭成员内部具有广泛性;近几年我国虐童案件也大量增多,案情也逐年严重。同时虐童行为呈现不同类型,包括身体虐待,性虐待,忽视,情感虐待。有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有非家庭成员但对儿童负有责任的人虐待儿童的行为;还有非家庭成员对儿童不负有责任的人虐待儿童的行为。许多法律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实现了虐童行为的法律概念与刑事立法规定之间自然、紧密的衔接,同时刑法调整的虐待儿童行为具有广泛性,为不同类型的虐童行为的犯罪化提供了刑法依据。总体来说,刑法关于虐童行为犯罪化的规定标准较低,并且虐童犯罪基本都属于重罪。我们应当将外国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吸收到我国的国内法中,借鉴它们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防治虐童工作的进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虐童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虐待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以及故意伤害罪。其中虐待罪要求行为主体为家庭成员,因此无法调整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行为;侮辱行为的公开性是侮辱罪的要求,并且侮辱罪只规范侵犯儿童人格权的行为,而不能规制所有虐童行为;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为轻伤害,这就使得虐童行为形成了较高的入刑标准;寻衅滋事罪主要保护的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而虐童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儿童的身体健康。鉴于我国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扩大虐待罪的范围;改亲告为公诉;提高一定的法定刑;增设资格刑,进而全面保护儿童的权益。虽然虐待儿童行为犯罪化是防治虐童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但是它只是治标措施。我国社会应增强对儿童的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保护儿童权利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的防治儿童虐待行为,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这类行为发生。真正实现杜绝虐童行为发生的目标需要建立一系列、全方位的配套措施包括法律体系的建立、制度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