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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也在加强,这种意识的加强不仅体现在物质生活方面,更体现为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纠纷。被控侵权人在诉讼中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经常是广泛的、漫无目的提出各种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来进行抗辩,这样不但无法提出更为有利于自己的抗辩事由,反而给法官判断案情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然而,在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中,由于专利权人更多的是处于受害人的地位,必然会得到社会大众更多偏向性的支持,相反,被控侵权人在案件并没有查明侵权事由之时,必然性的会遭到社会大众的指责。通常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对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知悉的并不全面、了解的并不透彻,无法在一定的时间内联想到对自身最为有利的抗辩,这样就会在庭审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在专利权人明明是在滥用其专利权的前提条件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本文旨在对专利法中规定的具体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以及现阶段专家学者提出的一些新的抗辩事由进行分析,厘清众多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适用的情形、具体对抗的条件,以衡平法的价值取向,保障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的同时使被控侵权人的利益能够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已达到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平公正的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本文通过系统的梳理专利侵权抗辩事由,对现有的抗辩事由用“二分法”的方式进行了了重构与分类,并对具体的抗辩事由,即专利无效抗辩加以完善展开讨论,借鉴国外新颖实用的权利懈怠抗辩对我国的专利侵权抗辩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专利权的授予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的,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专利无效的判定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认定,通过提出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中设立专门审理专利无效的法庭,更加的注重行政裁决与诉讼相衔接,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轨制运行,对于此种运行机制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和缩短诉讼的时间以提高当时人的效率,便可以在行政裁决与诉讼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衔接机制,以保证最大效率的利用司法和行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