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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但是由于挪用公款罪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技术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为解决这个问题,有权机关就一些相关问题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但是,仍然没有结束长期以来理论界激烈争论的局面。对于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准确认定,关系到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案件的准确定性。为此,本文对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一定的评析和探讨,希望有助于促进对该罪的研究。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研究。首先,对于公款加以界定,介绍了法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即公款和特定款物的内容。其次,是七种特定款物之外的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最后,针对实践中用单位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挪用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性权利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问题,结合案例加以分析。第二章研究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共有五个问题,一是“归个人使用”的构成要件属性问题。二是“个人决定”的含义,主要对“个人”的范畴问题和“个人决定”的界定进行了探讨。三是“以个人名义”的理解问题。四是对“谋取个人利益”的理解,结合2002年的立法解释对于“个人利益”和“单位利益”加以阐释。五是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问题,这里首先要认定“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性质,其次是“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中“单位”的范围。第三章对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进行了研究。本章的观点是具体用途不应该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是从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来分析;二是从没有彻底坚持根据目的行为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角度论证;三是从破坏了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之间的协调统一关系方面探讨;四是对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时,进行数罪并罚,有违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五是从不利于司法实践具体把握,造成了司法认定上的混乱的方面作了分析。第四章主要阐述了挪用公款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第一节是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问题。第二节结合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的新罪名,即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主要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挪用公款罪与两个新增罪名之间的界限加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