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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事故中船员犯罪问题是目前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为了防止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污染,一些国家将船员污染海洋环境的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这符合环境刑法发展的大趋势。我国目前要做的是全面了解国际国内立法状况,完善国内立法并明确自己在国际社会中应采取的态度。 为论述这一问题,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分析写作本论文的意义,并对“船舶”、“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物质”等重要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论文的写作范围。 第二章对相关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的现状进行介绍。国际立法主要涉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区域立法主要涉及欧盟关于此问题的最新立法,包括欧盟理事会2005年7月12日“关于强化刑法框架以实施防止船舶污染法律”的2005/667/JHA号框架性决定和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2005年9月7日提出的“关于船舶污染和对违反行为采用刑罚”的2005/35/EC号指令;在国内立法上,主要涉及加拿大、美国、相关欧盟成员国及我国的立法。 第三章重点分析船舶污染事故中船员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笔者认为船舶污染事故中船员犯罪侵犯的客体包括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需依不同案件来确定;在犯罪客观方面重点分析船舶污染事故中船员犯罪的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在主体上对“船员”进行界定,并对涉及主体的特殊问题作分析,如引航员作为犯罪主体的问题;在主观方面,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我国的相关规定,阐述船舶污染事故中船员犯罪的心态,并针对严格责任是否适用于船舶污染事故中船员犯罪提出自己的观点。 第四章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存在的缺陷,并就我国立法的完善和在国际社会中应采取的立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