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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享有对空间绝对的权利。这种绝对的权利是一种“上及天宇,下及地心”的权利,是在罗马法绝对主义原则影响下形成的。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人口激增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等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人们渴望将领域扩展到地表上下的空间。如雨后春笋般的地下商场、地铁、高架桥、地下车库等的出现也确实顺应了这种趋势。通常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法律上的变革。当科学技术将人类从“平面的开发利用”带入到“立体的开发利用”时,法律界也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空间权。空间权的产生无疑为当时地表上下的空间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因空间产生的纠纷找到了解决的途径。为了顺应这一最佳时机,本文对空间权问题的研究将通过以下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空间权的一般理论问题。由于空间权在我国还属于比较新的领域,因而本部分将从空间权的基本理论即包括空间权的产生依据、空间权的界定、空间权的性质、空间权的构成要素及空间权与土地使用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其中,重点讨论的是空间权的性质即空间权是否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目前在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空间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不但空间符合法律对“物”的界定,而且亦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第二部分是现代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空间权立法的考察与比较。由于我国空间权方面的立法才刚刚起步,而19世纪末期现代西方国家在空间权的立法、实践及空间权的理论都发展的相当成熟,因而该部分将对两大法系各典型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进行考察和借鉴,以望有助于我国空间权立法的建立。两大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空间权的立法体例分别是单独立法、编入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一章及法律包裹三种立法体例。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空间权编入用益物权中是最适宜的。第三部分是我国空间权的立法分析与实践探讨。在立法方面,介绍了我国目前空间权已有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地方规章。不但包括国家层面上的立法,亦包括发达地区的地方规章。在对国家层面立法的介绍中,着重对现行物权法中关于空间权的规定进行分析。在实践方面,深入分析了对现实中具有典型意义、争议较大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我国空间权立法的思考。该部分从我国空间权立法的地位、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空间权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如空间权的取得与消灭、期限、登记及限制等方面提出了笔者对我国空间权制度的一些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