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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针对商业特许经营无形资产输出的模式、考虑到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了解的不充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我国先后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然而,遗憾的是两个法规都只规定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就二者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营业中必然要和第三人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利益冲突,并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我国尚未有针对于此的专门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的确定、法律的适用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也没有一致的解决方式。本文试图参照比较法的相关经验,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角度出发就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对外责任给予具体的归责方案。本文从商业特许经营导致的现实问题入手,通过对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权利义务的分析得出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要对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独立性进行限制。通过对各国相关立法、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重庆《关于特许使用企业名称的特许人应否对使用人债务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进行分析,得出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针对商业特许经营中出现的对外责任承担问题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本文列举了针对违约和侵权行为可能发生的各类案件情况并给出了类型化的处理方式。本文首先讨论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并给出了具体的归责方案。当第三人以商事主体的身份与特许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其应尽到比通常人更审慎的注意义务,对被特许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认真的核检,特许人一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善意第三人已尽审慎的注意义务仍无法分辨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特许人无视第三人所提出的主体质疑,其利益因此遭受损害的,应根据表见代理制度由特许人对外承担责任。在特许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特许人追偿。当第三人为普通消费者时,除非以明示的方式告知被特许人主体地位的独立性与特别责任,否则也应根据表见代理制度由特许人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当违约责任是由于特许人给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而导致,此时特许人应对产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随后,本文又对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应的归责方案。在特许人控制范围之外由被特许人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仅由被特许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因特许产品本身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承担连带责任。当消费者在被特许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消费时,因被特许人的营业行为使其受到侵害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负连带责任。但在此种情况下,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已完全履行了法定的公示义务,消费者可以辨别被特许人是独立于特许人之外的,此时特许人只需举证证明其已尽公示义务即可免责。如若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性资源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导致对第三人权利的侵害,此种情况下特许人也应与被特许人共同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针对因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一定控制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本文认为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在被特许人缺少相关能力、特许人与其签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以及被特许人的行为发生在特许人监督控制范围内的情况特许人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