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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重要的企业法人组织,是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司资本是公司保持旺盛生命力并发挥影响作用的源泉。股东瑕疵出资违背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大原则,既破坏了公司的经济根基,也损害了公司的经营秩序。本文主要探讨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及其权利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股东瑕疵出资的形式及其产生的原因。该部分从股东出资义务入手,引出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即指股东违反公司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存在缺陷的行为。进而叙述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包括未履行出资和未完全履行出资。具体来说,未履行出资包括拒绝出资、虚假出资和不能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包括延迟履行、未足额出资和瑕疵给付三种情形。最后通过分析股东瑕疵出资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推出解决股东瑕疵出资问题是完善公司制度的迫切要求。第二部分阐述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资格认定有一定的准则,在完全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情形下,股东资格参照一般准则即可认定。但是,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股东资格认定存在障碍,主要表现在:公司法只是规定瑕疵出资者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并没有对其股东身份给予明确认可。正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指引,学界对是否肯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身份形成了不同的看法。但我国采取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制,出资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综上,笔者认为,出资者负有缴纳出资义务的前提是其具备股东资格,肯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身份才能为其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合理的依据。第三部分是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首先,出资对股东权利有重要影响,股东完全出资才能不受约束的行使股东权利,瑕疵出资股东享有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但是其行使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关于如何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笔者认为,需要区分股东权利的性质和特征,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