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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推行“一带一路”战略,我国企业“走出去”成为新的热潮,海外投资也随之增多,但是与之“结伴同行”的投资风险和投资争端也不断增多。虽然目前学术界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大量的研究,但大多都集中在ICSID争端解决机制上,对于UNCITRAL国际仲裁机制的研究相对较少。近年来我国签订或修改的双边投资条约以及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基本上都纳入了UNCITRAL国际仲裁机制,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UNCITRAL仲裁案的来加深对UNCITRAL国际仲裁机制的了解。第一部分,本案的基本案情、法律争议点以及判决结果。本案仲裁庭于2015年3月2日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对本案作出裁决,裁定蒙古非法征收外国投资者资产违反了蒙古的外国投资法和《能源宪章条约》(ECT);判决原告获得8000万美元及利息补偿以及与仲裁相关支出的补偿。作者在本部分简单地介绍了本案的主要法律争议点:仲裁庭管辖权争议、责任认定争议、赔偿定额争议。第二部分,管辖权争议。本案的管辖权争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协议仲裁情况下的争议,另一种是条约仲裁情况下的争议。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公司集团主义”、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到非签字方的第三人、ECT“岔路口条款”、ECT“利益拒绝条款”和ECT“保护伞条款”等。第三部分,实体争议。一方面是关于责任认定的争议,其中包括:原告是否具有外资法意义上的投资、原告的投资是否被剥夺、被告剥夺原告财产的行为是征收还是没收、被告的没收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另一方面是赔偿数额的争议,主要涉及确定赔偿数额应适用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的问题。第四部分,思考与启示。作者从前面部分的案例分析中得出的思考与启示包括:关于仲裁前置程序——友善解决争端要求的思考与启示、关于岔路口条款的思考与启示、关于利益拒绝条款的思考与启示、关于保护伞条款的思考与启示、关于投资认定的思考与启示、关于征收与没收的思考与启示以及关于本案UNCITRAL仲裁庭管辖权要件与ICSID仲裁庭管辖权要件的比较及启示。作者着重论述了合法没收、合法征收、非法没收和非法征收之间的区别,并对这4种行为的责任轻重进行了排序,从而得出4种行为的赔偿或补偿原则。最后作者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的海外投资者、我国的条约设计以及我国的国内立法给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