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量刑参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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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量刑参与,是指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独立、直接发表量刑意见,提出量刑情节与量刑证据,在量刑辩论环节进行量刑论证和说明,以期对量刑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活动。2010年10月1日,我国在总结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保障量刑参与的权利主体能够充分行使量刑参与权,监督量刑,规范量刑过程,促使法官合法、合理行使量刑裁量权,实现司法公正。“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试行)》),规定被害人可以发表量刑意见,并且能够进行量刑辩论,这表明被害人享有量刑参与的诉讼权利。其后十余年,关于被害人量刑参与的研究与探讨进行得如火如荼,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相关权利不断被丰富,各地积极开展被害人参与量刑规范化工作。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制度层面亦或是实践层面都尚未系统构建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具体程序,且被害人量刑参与的救济程序等亦有所欠缺,这使得被害人量刑参与流于形式,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由此,本文拟就被害人量刑参与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共分为五部分。正确界定“被害人量刑参与”是研究被害人量刑参与制度的起点。首先,通过对“被害人”“参与”“量刑”三概念分析探讨,阐释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内涵,并限定本文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其次,通过辨析被害人量刑参与的相关概念,厘清被害人量刑意见、被害人影响陈述以及被害人陈述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探讨被害人量刑意见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共同点与不同点,以帮助正确把握和理解被害人量刑意见的内涵与外延。被害人量刑参与的正当性是被害人量刑参与的理论基础。本文从三个角度分析探讨被害人参与量刑的重要性与正当性:首先,被害人量刑参与是实现量刑正义的必然要求,其不仅仅是程序正义要求,更是实体正义的要求,这表明被害人量刑参与不仅仅是参与量刑程序,更重要的是可通过参与量刑程序对量刑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促进量刑公正。其次,被害人量刑参与有利于实现被害人的求刑权,被害人的求刑权包括定罪请求权与量刑请求权,当定罪程序完结,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直接、独立地提出自己的量刑主张,独立行使其享有的量刑请求权。再次,被害人量刑参与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社会秩序,被害人参与量刑有利于被害人发泄仇恨情绪,增加被害人对量刑裁判的认同感与接受度;同时,对于被告人来说,有利于其充分认识到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利于其改过自新,而且其还有获得量刑优惠的可能性,由此减少被告人上诉率,促进纠纷的解决。被害人量刑参与模式是被害人参与量刑的路径选择。首先,探讨被害人依附参与模式、被害人间接参与模式及被害人直接参与模式的特点,并论述三种参与模式的优缺点。其次,探讨三种参与模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和不认罪案件中的具体运行表现。在探讨和回答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梳理我国被害人量刑参与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第一,被害人量刑参与权利告知程序不健全;第二,量刑意见发表机制存在瑕疵;第三,被害人量刑辩论机制不健全;第四,裁判针对被害人量刑意见说理不足;第五,被害人量刑参与救济程序不完善。针对我国被害人量刑参与的困境与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首先,完善量刑参与权利告知程序,切实保障被害人量刑知情权的实现。其次,健全被害人量刑意见发表机制,分别从量刑意见的发表主体、提出时间、提出方式与内容、规范量刑意见审查四个方面对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的制度进行完善。再次,优化被害人量刑辩论机制,提出夯实被害人量刑辩论的制度基础;完善被害人参与量刑辩论的相关权利;明晰量刑辩论的内容,聚焦重点;并通过构建量刑证据规则,为量刑证明提供指引,以保障被害人有效、充分地参与量刑辩论;复次,加强裁判量刑说理,要求裁判文书中必须要有针对是否采纳被害人量刑意见的论证说理,且说理要充分、全面、有针对性,不能仅是套用模板。最后,构建被害人量刑救济程序,包括完善被害人请求抗诉制度和再审申诉制度,在此基础上,赋予被害人有限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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