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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19世纪著名的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其代表作《为权利而斗争》中曾写道:无论个人的权利,还是民族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都面临着被侵害、被抑制的危险。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1]从古至今,中国传统文化一向重视权力,忽视权利。在当今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时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以人为本,重视人的全面发展,重视人的权利保障已成为时代主旋律。高校自治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和支撑点,但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高校法治强调以法律规范高校的管理,实现依法治校、科学治校、民主治校,制约权力,保障权利。但是目前,作为高校的重要主体——教师[2],其权利意识还有待提升,应有的权利至今还没有得到广泛关注,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对高校教师的身份关系和法律地位、其权利的性质和内涵、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等问题,学界认识尚未统一,影响其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高校教师权利救济主要有宪法救济、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四种途径。本文主要关注的是现实生活中问题较多的行政法律救济,围绕现有救济方式的充分实现和具体操作进行研究,分析目前制度运行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高校教师行政法律救济的对策措施。笔者认为,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都有利有弊,单一的救济方式无法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主体的利益需求,因此应当拓展高校教师的救济渠道,给予其更多的选择权。高校管理具有较强的学术专业性和民主自治性,不宜将所有的纠纷全部交给司法机关审查,而目前教育领域内适用教师职业权利纠纷的行政非诉讼救济主要只有教育行政申诉这一途径;教育仲裁虽有原则规定,但尚难有实际操作;行政复议也有受案范围的相关限制。因此,应当构建、完善由行政调解制度、行政申诉制度、行政仲裁(或裁决)制度及行政复议制度组成的教师权利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体系,并与诉讼相互协调配合。教师可以根据救济成本、救济效果以及对裁决机构的信赖等,从自身的实际利益出发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调解、行政申诉、行政仲裁(或裁决)、行政复议这几种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之间也需要合理衔接,发挥各自的过滤作用,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纠纷在提交法院之前得到解决,从而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要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保障高校教师权利能够得到相比行政系统更为中立、公正、程序更为科学严密的司法救济,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权,切实维护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社会目标。综上所述,教师权利纠纷的解决要以非诉讼行政解决方式为主导,同时以诉讼审判作为最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