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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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造就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产生,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面临着制度上的困境,现阶段《著作权法》尚不适合大修大改,但综合来看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范畴保护、明确人工智能所有者享有权利、设立专有权保护是大势所趋。本文第一部分先对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了介绍,对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产生、发展、概念予以说明,介绍世界各国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的重视度,要求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框架。随即对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及对当前世界上面临的人工智能新现象引发的问题加以分析,介绍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必要性,是产业发展的要求,也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选择。第二部分说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接着分析阐述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著作权法》的一般作品构成要件,本身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科技性,是思想与观念的外在表达。第三部分提出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制度困惑。主体方面的困惑,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所保护的主体是人类,而人工智能是没有生命的,没有创作的生理基础,但偏偏又可以模拟自然人的思维独立完成创作;客体方面的困惑,创作是人的智力活动,只有人才能进行创作。创作性也就表明了在创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有创作性的观念和手段,否则就并非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独创性的判断目前实质上还是以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存在作为前提,但以生理基础为前提并不能实际有效地保障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第四部分对域外立法进行介绍和分析,在目前所有国家中,日本的人工智能领域立法最为前沿,提出了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英国、欧盟的立法相对缓慢,美国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态度从以前的否定向肯定转变。第五部分,保护方法的介绍。在该部分,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特殊保护对象予以对待,建议设立专有权保护,应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传统作品区别对待,设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登记制度,再次强调人工智能不可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最后明确人工智能所有者享有作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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