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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作为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的重要评标方法,现如今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采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优化政府开支、兴建基础设施、造福人民等方面取得了举目共瞩的成绩。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积极地选择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中标,有利的促进建筑市场的优胜劣汰,节约政府的建设资金,促进社会发展。建筑企业在经过井喷式的发展过后,市场竞争变的日益激烈,有些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政府采购的最低评标价法竞标中,不顾一切的报低价格,争取中标,利益的焦点最终大都凸显在施工方在签订合同的实施方面上。但是,施工方在最低评标价法中标后,合同履约管理意识薄弱,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在履约合同过程中不重视合同管理,建筑工期得不到保证,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对合同约定的法律行为随意放弃等,已背离初衷,最后无法达到应有的合同效果,使政府建设部门苦不堪言。这种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引起了业界的专家和学者普遍关注,如何确保最低评标价法中标后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如何能够按时完工,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本文的研究,对施工方在政府采购的最低评标价法中标后影响履约因素的分析有着极其重要意义,关注施工方在政府采购的最低评标价法中标后的履约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分为六个章节,首先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主要研究内容、方法、论文框架和创新点、相关概念及理论。通过对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最低评标价法理论知识的阐释,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对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最低评标价法履约的现状、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重点通过G1层次分析法(AHP),对影响施工方在最低评标价法中标后履约时的影响因素进行剖析,建立分析模型,计算指标权重,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后以平原新区安置房项目为例,在施工方中标后履约过程中,政府从建立完善的跟踪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杜绝“阴阳合同”的产生、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有效的采购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使项目达到了预期效果。本论文的研究,从造福子孙后代和促进国家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施工方在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最低评标价法中标后,履约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可行的方法和建议,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