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研究 ——基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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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经营的风险也转移到个人乃至家庭中来,直接或间接的风险致使个人深陷危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我国在债务处理问题上,承袭着传统的民事执行程序的进路,而且已经走到了极致,甚至将要走向其反面,债务问题已经成为不利于我国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所以现有的民事执行制度已经无法解决我国的债务问题,亟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代替现有的个人债务处理办法来解决债务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虽然我国还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还只是“半部破产法”,但随着温州市平阳县法院在2019年成功办结的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以及这两年来很多法院陆续展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初步探索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审理流程,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优秀的司法实践经验。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处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前列的深圳率先开展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起到了先锋示范作用,也彰显了我国审慎包容,鼓励创业创新的大国基调,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也势在必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有产可破”,因此债务人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所以对债务人财产的识别以及对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的界定便是整个破产程序中重点,只有界定好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才能更好的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在有些法域并不当然的加以区分,但是我国《破产法》和《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都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区分,并以债务人破产申请时和破产宣告时为节点,所以本文也对此作了概念区分,从广义角度来讲,债务人财产的内容是包括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破产法领域,然后出于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划分出豁免财产后便是用于清偿债权人的破产财产。本文论述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选题背景、意义和目的论述;第二部分是对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概念的论述;第三部分是对债务人财产识别、对债务人财产产生的时间和范围做了界定;第四部分是综合对比分析国外的立法例后,结合《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中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分别阐述了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的范围;第五部分是在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考察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对债务人财产方面的立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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