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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逐渐富裕,机械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动物已不再只是作为劳动工具,更多作用则变为供居民娱乐消遣之物,故饲养动物现象越来越普遍,且饲养的动物种类也已逐渐超出了传统的家养猫、小型犬类等动物范围,出现了许多各种类型的饲养动物,同样也包括一些危险动物。所以,当今社会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而在如此繁多的动物侵权案件中,有一个特殊的动物群体,这类动物既没有人饲养,也没有人管理,它们长期流浪于社会的各个角落,民间将它们称为流浪动物,流浪动物因为没有人监管,相较于家养动物更容易造成他人伤害事件。而且,流浪动物本就无人管理,难以找到可以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导致被侵权人无处寻求救济,相关权益没有保障。本文围绕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主体这一主题进行相关研究,第一部分先引入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案例,根据引入的相关判决来分析判决之间不同的地方,在经过详细的分析和比较后再引出论文所要讨论的主题即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确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主体存在的困难。第二部分则是对于我国现在所施行的关于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相关法律原则以及具体条文进行梳理。再根据已经经过梳理的法律条文,对何谓流浪动物进行界定,并且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饲养人与管理人讨论。引入些许其他国家学界关于动物侵权的一些理论的基础上,再探讨我国目前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主体的法律基础。最后讨论现行阶段我国对于流浪动物侵权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重点对《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进行剖析,肯定了该条具有的提醒人们对自己的饲养动物应当负责,引导人们正确行为的作用,但最重要是分析为什么该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真正起到作用,同时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存在困难的原因。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司法实践中无法确定原饲养人及管理人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所需承担的多少的问题。具体以流浪动物是否被第三人临时占有情况进行分类讨论。第四部分在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讨论基础上,对完善流浪动物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提出立法上建议,以求被侵权人有司法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