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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在西方世界作为一种与国家相区别的概念是到当代对现行政治制度做批评性分析的过程中广泛使用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被认为是对近一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的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侵犯而威胁自由主义者所崇尚的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作出的回应,也被认为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摆脱了集权统治,即乃西方价值、理论和制度胜利后社会转型进行国家重构的理论要求。诸种力量推动了市民社会理论近年来的复兴。市民社会理论复兴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寻找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平衡关系,从而变革或调整二者目前被认为不合适的关系局面。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型态之关系要求重新审视宪法和法律,从而确立保障个人权利。财产权是各项个人权利的核心和基础,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拥有了私有财产,意味着人们有了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物质条件。赋予个人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有权依法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能够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来确保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个人的财产不会为他人所非法占有。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存权和自由权是不可想象的。财产权成就了市民的个体独立,而恰恰是这种独立,戒除了更多的人身依附,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自由”,使市民获得了自由发展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为,从而才有了自由地把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前提和可能,才有了市场、有了与人平等、民主对话的条件,个人间的财产交换凭的是互惠和互利,拒绝的是强迫和专横,要求的是尊重和权利的承认,由此带来的是民主与社会的和谐、繁荣。财产权是人权的核心内容,它为其它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和身份尊严保护。世界上人权和财产权是紧密结合的,一个国家只保障人权而不保障财产权,或一个国家保障财产权而没有生命权和自由权都是不存在的。从这一意义上讲,财产权就是生命权和自由权。因此,没有财产权,就不会有身份自由;没有财产权,就没有个人平等;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市民社会”。在批判继承黑格尔思想的基础上,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而在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经济关系领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无疑告诉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经济发展为条件和前提,不能脱离经济关系抽象地谈论社会的和谐问题。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处在一个“不合格”的社会主义阶段。离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距甚远。因此,当前最为根本的任务,是要努力创造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物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前提,也就是说要把发展生产力摆到十分重要的地位,为将来实现消灭分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因而在发挥市民社会制约政府权力的功能之中,发展市场经济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培育的独立、自由、平等的契约精神是市民社会平衡政府权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