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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饲养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饲养动物伤人的案例也日趋增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古今中外的法律中都有所规定,如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和我国秦代的《秦简·法律答问》。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饲养动物脱离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控制而到处流浪时(即流浪动物),其伤人的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在古罗马的《十二表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都规定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随着近年来流浪动物伤人事件的频频发生,被侵权人难以得到救济的情形也随之增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此条规定能使被侵权人得到适时的、真正的救济吗?笔者从流浪狗伤人入手,详细分析流浪动物的界定及其现状、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我国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之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笔者之所以从流浪狗伤人入手,是因为流浪狗伤人事件在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中占了绝大部分。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流浪动物的界定及其现状。该部分笔者对流浪动物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界定,阐述了流浪动物的数量、危害及侵权情形之现状。第二部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笔者阐述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几个方面。第三部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之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从法律规定入手,分析了其存在的缺陷:“遗漏”了“遗失的动物”、没有规定是否存在“追偿”及责任主体的规定存在的缺陷,随即分别阐述了在以后的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中如何对流浪动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之规定进行完善,重点阐述了责任主体的完善:设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社会救助基金”使政府成为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