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与利用问题——以延吉市近郊城乡结合部的调研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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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确实危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消极影响,部分违法建筑甚至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文物保护、耕地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正是由于违法建筑的违法缺陷及其对于社会生活的消极影响,使得人们对于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的认识模糊起来了,对于违法建筑的利用价值也几乎完全忽略了。违法建筑毕竟是人类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建造起来的,也属于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其中相当多的违法建筑还可以纠正,纠正后与合法建筑一样永久存续。即便在不能纠正的违法建筑中,也还有相当部分属于影响城乡远期规划的,近期内还可以为人们所利用,不必立即拆除。应该以发展的视角来看待违法建筑。  日常生活中的违法建筑随处可见,诸如低矮住房的擅自加盖、一层店铺的围栏圈地等等。在延吉市近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筑也比比皆是,自住房占用耕地和道路、农民集资房、土地使用范围内的院内自建房等。而违法建筑的大量出现也是有着许多方面的原因,如经济利益的驱动、法制观念淡薄、行政人员合力不够等等。可以说,违法建筑问题已成为当前立法和实践中一个不容忽视,也不容模糊的课题。对违法建筑物权利归属的界定及利用问题的研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于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有动产所有权说,不动产说,使用权说和占有说等不同观点等等。在房产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帮助下实地考察调研延吉市近郊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筑情况,通过对延吉市城乡结合部违法建筑现状、利用情况等的分析,认为将违法建筑的私法归属定位为占有最为合理,即违法建筑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一种占有,对违法建筑人基于违法建筑的这种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既能有效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违法建筑人的私人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又能防止对其的过度保护而导致恶意违法建筑现象的层出不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将违法建筑的私法归属定位为占有也体现了现代物权法的立法趋向,以占有为前提的利用也符合现代物权法以“财产利用”为中心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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