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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通奸罪,曾经规定过通奸罪的国家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纷纷对其予以废止。甚至,作为道家、儒家思想等的发源地的中国早就废止了通奸罪的规定,长年累月受到中国儒家思想影响的韩国刑法为何还残留通奸罪规定?并且,在日本殖民地36年期间里,受到日本刑法影响的韩国刑法,亲眼看到1947年日本刑法从男女不平等处罚主义转为男女平等不处罚主义的事实,那么到现在为止,韩国仍然保留通奸罪规定的理由到底是什么呢?自从近代刑法制定通奸罪以来,关于它的存在理由,通奸罪一直是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过了50年的现在,通奸罪规定还起保护健全的婚姻制度和家庭生活的作用,这样的事实表明:通奸罪在儒教传统明显的韩国社会里与其说是纯粹的法规范,倒不如说是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的道德规范领域;处罚通奸行为的态度还是符合韩国老百姓的情绪和韩国社会法意识的现况。我通过通奸罪需要在韩国社会里存在的种种原因,提出中国刑法需要增设通奸罪的理由。我在论文中探讨的内容如下:第一,首先说明这份研究的目的、意义以及范围。第二, 概括地说明了韩国刑法中的通奸罪规定,有关Transgender的女性权利与通奸罪的构成问题,在西方文化中摩西的“十戒令”中就已经出现的通奸问题,以及在韩国的历史上如何出现和现行刑法里规定时的沿革。 第三, 任何法律都受宪法的限制,而刑法也不例外。讨论通奸罪规定的正当性问题之前,我们得考虑通奸罪规定是否符合韩国宪法精神。假如通奸罪规定符合宪法宗旨,刑法上的通奸罪规定仍然持有其处罚通奸行为者的正当性,否则它会失去其存在理由。因此,我通过分析1990年以来的3个宪法裁判所的判决,探讨通奸罪规定的有效性。实际的通奸犯罪发生率远远超过公开的数字,但是,这十几年的变化统计数字多少能够反映十几年以来的通奸罪发生率、处罚率、不起诉事由率等的变化,于是我要通过对十几年来通奸犯罪的各种统计数字的分析而把握通奸罪变化的走势。 第四,实际上通奸罪规定正面临着消灭的危机。但为什么韩国社会不能马上废止它呢?那就是法学家观念上得出的结论和一般老百姓实际处理方式的不同引起的问题。于是,我们需要考虑人们对通奸罪的意见和自己假如碰见通奸事件时采取的处理态度。这样的事实与很多人主张废止通奸罪而韩国社会实际上不能<WP=4>立即废止通奸罪的现况有密切关系。第五,围绕通奸罪的违宪问题、世界法律的趋势、韩国社会的特性等问题,学者、宗教界人士等纷纷发表意见主张废止通奸罪或者主张维持通奸罪。因此,我在探讨通奸罪废止论和存续论的主张之后,得出韩国社会里通奸罪的存续理由,探讨需要与通奸行为相区分的类似行为:同居、事实婚姻、重婚、破坏军婚等行为。然后,基于上述的探讨,阐述了现代中国社会需要新设通奸罪规定的各种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