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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约车服务中,滴滴公司以其九成以上市场份额占据了行业的主导。作为滴滴公司的一项服务之中,滴滴快车这种私家车加私家车司机的结合模式是当前网约车市场主流,是互联网经济和共享经济的代表。在关于网约车的立法层面,交通部等多部委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中简称《网约车暂行办法》或《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责任进行了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承运人责任是什么样的责任,未予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中简称《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文中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规定中,也未提及滴滴快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对于责任主体尚无专门规定。而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各地方出台的网约车的地方立法在对滴滴快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上也显现出了不统一的认定态度。在实务层面,对滴滴快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不一致司法实务态度也让人产生疑惑。对于责任主体的明确十分必要。在滴滴快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主体认定的在学术观点上,其关键点在于滴滴快车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滴滴快车平台”)与滴滴快车司机(以下简称“快车司机)在法律关系上的认定,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学界关于责任主体认定的观点也不一致。针对这些观点,分类进行评析,合理构建两者法律关系,通过充分性与必要性两层次确定滴滴快车平台与快车司机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在认定劳务关系的框架下,在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上,基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理论的选择以及基于滴滴快车的特殊性考虑的包括便于受害者救济等四个认定因素,最终确定滴滴快车平台在对外的关系上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两者则在内部关系上则依据过错分担责任。最后,本文还将分析三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从而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滴滴快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的体系。希望通过该研究可为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进而为侵权责任法有关责任主体的研究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