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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一方面随着婚姻制度的日趋规范化及一夫一妻制度的确立,形成有效婚姻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要件,在出于对传统婚姻道德保护考虑的同时也使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建立的条件更加严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多元化纵深发展对人们婚育观念造成深刻影响,增加了婚姻关系外生育子女的几率。为了确保婚姻的神圣性,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便根据父母之间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将自然血亲的亲生子女划分为所谓“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作为父母罪恶的果实,非婚生子女一直被视为是婚姻家庭的破坏者,因而必须代赎父母婚外性行为的罪恶,其权益长期被牺牲、漠视,从出生开始便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及至近代,人权主义、自由思想开始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认识到从生育的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二者同属于父母之血统,其所受待遇应绝对平等,而且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是由于父母的过错造成的,子女无从对其出生进行选择,用惩罚非婚生子女的方法来惩罚其父母,不仅于事无补,也有失公允。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顺应“子本位”亲子法的发展趋势,从子女最大利益角度出发,在立法中确立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并建立起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制度。然而,与他国先进立法相比,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过于简单原则,在实践中不易操作,这些情况对我国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故本文从该项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入手,全面剖析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主要运用了历史考查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从纵横两方面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诸问题进行考量。从纵向上来说,遵循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演变的历史脉络,探讨其演变规律及发展趋势;从横向上来看,在具体制度设计中综合比较典型的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得失,借鉴其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制度构想。通过对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认定等基础制度的完善,以期最终确立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达成对其保护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