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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因涉嫌欺诈发行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予以处罚。这是继“绿大地欺诈上市案”之后,又一定性并处罚的欺诈上市案,万福生科又被称为“中国创业板造假第一股”。2013年5月10日,证监会通报了其对“万福生科案”的调查情况,以及对该案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本文主要是从法学的角度分析此案引出的退市争议问题,并阐述本文对该争议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退市制度提供一点思路。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简况。概述万福生科欺诈上市的主要过程,以及证监会对该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部分:“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引起的退市争议。主要包括不支持万福生科退市和支持万福生科退市两种观点。万福生科不予退市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三:其一,万福生科退市会对现在仍持有万福生科股票的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引发市场恐慌,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其二,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多少都与地方政府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政府支持本地企业上市,出于地方经济业绩方面的考虑,地方政府不会轻易让本地企业退市,地方政府利益成为退市的阻力之一;其三,我国实行核准制的新股发行制度,证监会发审委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其本质上是实质性审核,这就为公司上市提供了间接担保,所以,令欺诈上市者退市与发行核准制冲突,这也成为退市障碍之一。支持万福生科退市的主要原因也有三个方面:一是,欺诈上市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出于对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考虑,应当对欺诈上市者予以严惩,责令其退市;二是,证券市场上有限的金融资源应当合理高效地分配给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那些通过财务造假而欺诈上市的企业挤占了原本有限的金融资源,不利于市场引导资金投向经营表现优秀的企业,损害了证券市场合理调配金融资源的功能;三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令欺诈上市者退市有利于净化证券市场,减少风险巨大的投资品种,能够从整体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从“万福生科案”检讨我国的退市制度。首先,从《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来看,对上市公司万福生科处以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欺诈上市者的违法成本过低,造成了通过财务造假而欺诈上市者“前仆后继”,这对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也对我国《证券法》的进一步修订提出了要求。其次,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已经两次公开谴责万福生科,是否会作出第三次公开谴责,万福生科似乎已濒临退市的边缘。但是,公开谴责的标准是否应该进一步细化,增强谴责标准的客观性,是一个值得深入分析的问题。本文认为,像万福生科这样通过财务造假而欺诈上市的公司应该归入“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创造出严重造假即直接终止上市的隐性条款。最后,对比香港“洪良国际案”的处理,万福生科与洪良国际同为欺诈上市者,但二者所受到的处罚却大为不同,这也说明为杜绝类似欺诈上市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退市制度的相关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推进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股票发行逐步向注册制改革,让新股发行更加市场化,从而降低公司上市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减轻退市的阻力,使上市公司退市能够常态化。其二,进一步修订《证券法》并细化深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令财务造假欺诈上市者强制直接退市,增加欺诈上市者的违法成本,使其成本大于收益,以杜绝欺诈上市行为。其三,令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最重要的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制度上应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建立集体诉讼制度,证监会支持起诉制度,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