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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6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正式揭开了以信息披露来监管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的序幕。《上指引》被誉为中国的萨奥法案,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 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投资者意识到,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不仅要看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还必须要关注的是公司是否具有完整、合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的质量全面反映了其内部控制系统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以及公司对信息披露责任的认识。 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展开,回顾了关于此领域的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以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笔者以2003-2007年的沪市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为样本,考察了控股股东性质、股权集中度、财务指标、审计意见、资产规模等因素与内部控制信息是否自愿披露以及披露程度之间的关系。在实证研究的过程中,本文以2006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为分界点,分别以是否自愿披露和披露详细程度为因变量,对2006年前后的样本建立逻辑回归模型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别进行研究。 本研究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第一,上市公司总体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不足。第二,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具有显著的影响。第三,2006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和2007年的《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报工作通知》未取得良好效果,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第四,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每股收益、审计委员会设置情况,股权集中程度是影响自愿披露内控信息的重要因素,资产规模、审计意见类型和独立董事比例是影响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因素。而其他公司治理和财务信息的数据对披露水平不产生重要影响。 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措施:首先,考虑从公司治理层面改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制衡机制,要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避免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情况的出现,都能够有效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其次,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有待提高。第三,积极推行相关政策的推行和实施,要求上市公司按照统一的规定,科学合理地建立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