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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不仅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甚至已经成为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但是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确立这一原则,虽然存在一些相关的规定,实践中刑讯逼供、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妨害了司法公正。2012年3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不仅是学界十多年来对该问题的不懈研究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本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它不仅表现出我国对被追诉人权益保护的极大重视,同时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文明化和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障都极具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更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研究。本文在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行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及实施情况,并针对其原因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在将来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有所裨益。文章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介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从历史起源之争开始,相继谈论了该原则的基本内涵、其所要保护的证据范围及它与沉默权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则深入分析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产生的深刻理论基础,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即:人性论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及程序正义;第三部分则介绍了世界范围内的相关规定。首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抽出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讲述,如,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然后介绍了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立法中有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然后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其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的原因,如,历史原因、司法政策导向、立法欠缺、考核评价机制及侦察水平落后等。最后一部分,则在略微讲述我国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详细提出了我的几项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条文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被追诉人的控告权救济及侦察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