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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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增加使人们的投资形式变得多元化,人们在银行储蓄存款的同时也开启了新的投资模式,其中一种便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当夫妻离婚时,可能会涉及该部分财产的分割问题。虽然协议离婚的情形很常见,但当夫妻不能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进而寻求法律的帮助时,我们也要有足够的智慧去解决该问题。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理论研究的有限性,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时常出现各种问题。其实,股权分割涉及多方利益。若只关注夫妻内部利益,可能会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不利影响。若只注重外部利益关系又会对夫妻二人产生不公。由此带来的问题便是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如何真正有效的解决夫妻股权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对此,笔者主要分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是部分导论,笔者主要对有关股权分割的司法现状、研究现状以及研究范围进行简要介绍。目前学术界对该问题不够重视,主要是从理论层面进行研究,且研究的重点是不同类型股权的分割方式。故,笔者主要对上述缺陷进行研究。第二部分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现状简介。针对立法现状,笔者主要梳理了有关规定,以使我们对该问题有个初步认识。针对司法现状,笔者主要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其中存在的焦点问题进行统计。第三部分主要是提炼立法和司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其中,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夫妻双方协商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难问题、“出资额”的含义是否包含“股权”问题以及在股权分割中是否适用“同意期限”的规定问题。而司法中主要存在五个问题: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问题、同一诉讼请求下股权分割方式争议问题、持股一方是否有权擅自转让股权问题、非持股一方的利益保护问题、股权价值的评估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理论分析。首先,笔者对认定股权共有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并对共有情形进行了简要介绍。但通过对问题原因的总结,笔者发现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有一种错误的思维,即其认为股权共有的内容是确定股权分割方式的前提条件,进而对要么判决对股权的全部内容进行分割,要么只判决对股权价值进行分割。此种裁判思维过于僵化,难以应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当事人的诉求。对此,笔者对各种股权共有内容的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上述观点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思路。笔者认为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角度入手,引入夫妻财产潜在共有理论作为股权分割的理论基础。第五章主要是提出解决之策。针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婚姻法和公司法连接起来,认为夫妻双方协商不一致时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出资额”可以理解为“股权”,且在离婚股权分割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同意期限”的规定。针对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一一进行解决。其中,关于同一诉讼请求下股权分割方式争议问题,笔者认为股权分割本身就是一个灵活性的问题,能兼顾各方利益即可。关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适用时机问题,笔者认为法官在判决之前就应该询问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并在其同意时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关于股权价值的评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夫妻离婚判决生效之日作为股权价值评估的节点,同时应当根据市场法确定股权价值。关于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持股一方作为股权转让的合法主体,只要其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即为有效。关于非持股一方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借鉴中国台湾的夫妻财产报告制度保障非持股一方的知情权,同时可以适用举证妨碍推定规则保障非持股一方的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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