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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尔?考夫曼是二战后德国最有影响的法哲学权威之一,他建立了法律诠释学本体论,并重新审视了程序理论对法学研究的意义。在现阶段,对考夫曼的法哲学思想进行系统的梳理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以六大部分来论述考夫曼的法哲学思想,内容依次是:第一部分,考夫曼学术思想概论及其产生背景。第二部分,论述考夫曼在考察了法哲学历史之后形成的法哲学观,在此考夫曼提出了自己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亦即:正义法是什么?如何实现正义法?第三部分,考夫曼的法律诠释学本体论。考夫曼将哲学诠释学引入法律中,并发展出自己的法律论释学本体论,这是考夫曼学术思想的重点所在。考夫曼的法律诠释学本体论坚持主客观相互融合的路向,强调法律发现的过程是主客体相互融合的过程。他反对传统的实证论的科学主义思维方式,他认为法律发现的对象不是文本,而是一种关系。考夫曼认为法律发现的过程是综合了演绎、归纳、设证等方法的结果,他将这一综合的方法概括为“类推”。考夫曼认为“类推”属于“类型”式的思维方式,只存在一个意义核心,其外延却是模糊的,在一切法律发现的过程中,“类推”都是不可或缺的。第四部分,考夫曼的程序正义理论。在解答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时,考夫曼发现光有诠释学是不够的,因此他求助于程序理论。考夫曼在系统考察了现存程序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以人为对象的程序正义理论。他认为现存程序理论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他们认为能够无视历史和事实,达致客观真理。考夫曼认为,现存程序理论在强调对话这一点上是正确的,但却需要引入对内容的考量。在此,他认为需要引入的并非实体的存有物,而是关系的存有物,他找到了“人”——作为关系的人格人。在此,考夫曼在此重申了自己反对实体本体论,主张关系本体论的观点。第五部分,宽容原则。考夫曼在其理论中一直强调宽容原则,宽容和多元价值是其思想的核心。正是由于宽容的存在,才有了对他人观点的尊重,才有了程序理论存在的必要。在考夫曼看来,宽容不仅是达致真理的必要前提,还是解决某些法律问题的关键,宽容也是我们的命运与美德。第六部分,结语。我们应该反思和宽容地对待考夫曼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