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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作为公司的宪章性文件,它扩张了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05年新《公司法》中“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明显增加,赋予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更大,这些条款使公司在制定章程过程中获得了更多灵活规定的空间,从而大大增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无疑,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改变我国公司章程千篇一律的状况、完善和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继而提高公司对市场经济灵活应对之能力、保障公司沿着健康有序的道路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这一点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影响意义更加深远,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具有强烈的人合性,更加强调私法自治。本文以倡导新《公司法》所体现出的公司章程自治性为写作动机,重点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分为五大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关于章程的基本理论,主要介绍了公司章程的特征、性质、法律效力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为后面章程自治理念的理解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引出章程自治概念,介绍了章程自治的涵义、章程自治理念同公司自治的关系,并对章程自治理念在现代中国的发展作了概括;第三部分结合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结构特点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重要性,并举例说明如何对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进行个性化设计,新《公司法》肯定公司章程的私法自治性,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广阔自治空间,第三部分最后一节介绍了新《公司法》授权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的内容;第四部分,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为例,通过对此条的理论解释及遇到的问题的分析,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条款在实务中的运用;新《公司法》出台后,人们把焦点大多放在了其对公司章程自治的放宽上,更多的关注了公司法私法性的体现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然而我们必须冷静地意识到没有限制的自由也就是没有保障的自由,所以最后一个部分笔者对如何有效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提出了几个尤其值得注意的问题。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治性的实践和尊重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也预示着公司自治时代进一步的开启。原来的许多强制性条款变成了任意性条款,扩大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权利,使公司章程更趋向于协议化。一些有远见的公司早已开始修改公司章程,以保证公司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