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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波斯纳对法的客观性问题的研究”为研究对象。波斯纳批判了本体论的法的客观性和科学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并主张建立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理论,本文即研究这个论证过程和结论。文章除序言和结语之外,分为三部分:“序言”部分介绍了研究“波斯纳对法的客观性理论的研究”的缘由。“波斯纳对法的客观性问题的研究”有其独特之处,即视角独特和具有强烈的时代性,但“波斯纳对法的客观性问题的研究”的研究现状却表现为研究不足和研究范围狭窄。本文主要使用文本研究方法研究这一问题。第一部分介绍了波斯纳研究法的客观性问题的分析工具。波斯纳研究法的客观性问题依据的两种主要智识资源是实用主义哲学和经济学,其中实用主义哲学是最主要的分析工具。波斯纳实用主义哲学的运用贯穿在他对法的客观性理论研究的整个过程中。波斯纳通过运用反基础主义与怀疑主义的实用主义哲学方法论质疑了本体论和科学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理论。经济学作为分析和预测性的工具具有明显的精致性的优点,提供了建构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理论的分析方法。第二部分分析波斯纳对旧的法的客观性理论的质疑。波斯纳对旧的法的客观性理论持一种温和的怀疑主义态度。波斯纳从认识论、本体论、法律解释三个方面质疑了支持旧的法的客观性理论的各种分析工具。波斯纳认为认识论的逻辑演绎能够使大多数案件得到确定的答案,但逻辑分析工具有其内在的缺陷,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逻辑分析工具不足以产生客观的结果,这时政策、道德分析、舆论,甚至个人的偏好等就会侵入自由裁量的领域,对司法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法的客观性。波斯纳质疑形式主义法学的法律观,提出法律“活动理论”,并质疑法律事实和法律中精神实体的本体论存在。波斯纳从法律解释角度质疑法律解释客观性理论。波斯纳认为法律解释主要是制定法中存在的问题。波斯纳通过质疑字面含义解释、目的解释和想象性重构等法律解释方法,质疑制定法解释的客观性。波斯纳对旧的法的客观性理论持温和的怀疑主义立场,对法的客观性的解释学进路则是完全的否定和超越。在旧的客观性理论之中,相比科学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波斯纳对本体论的法的客观性的质疑更为强烈。第三部分讨论了波斯纳对“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理论的建构。首先,分析“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的含义。“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强调对话、协商过程,但不以形成共识为必要,同时试图限制法官的恣意,发现法官行为中的可预测性因素。“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理论建立的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和“法律活动理论”的法的概念观。其次,讨论波斯纳从道德理论角度研究“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波斯纳认为道德理论无助于建构“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波斯纳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可以通过道德理论的研究建立“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但基于波斯纳法学理论融贯性的考虑,道德哲学对“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理论的意义可以从他对道德哲学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的意义的的讨论中得出。他认为道德哲学无助法律难题的解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更没有用处。波斯纳不认为道德哲学能够帮助建立“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再次,考察波斯纳以经济学进路建构“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的努力。这一部分的论述包括三部分。一是分析波斯纳法律经济学体系的建立和对法律经济学的合法性证明。这是法律经济学能够为“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理论提供支持的前提。二是分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对“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理论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经济的规范性分析方法①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价值评判标准;经济的实证性分析方法提供了技术性的分析和预测法官行为的工具;经验分析使得法律经济学建立了与现实的密切联系,建立了法律经济学理论的现实有效性,从而使“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理论的建立具有了现实可能性;法律经济分析理论的广泛接受使得法官活动的可预测更加成为可能。三是分析了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理论遭到的质疑,波斯纳将其分为从实证方面和规范方面两方面进行的攻击并分别作出了回应。这种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经济学对建立“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理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