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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内容变化较大,较为突出的地方在于其修改后的内容明显加大了对以投保人为主的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对旧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法部分中关于保险人与投保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做了更具体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其实践操作性。这无疑有助于更好的加大对投保人权利的保护,合理限制保险人的优势地位。但是虽然《保险法》经过了此次较为大的修改,许多保险法学理论中基本的法律原则并没有得到明显体现或者虽有所体现但语焉不详,许多与投保人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仍然缺乏可操作性。以保护投保人权利为保险法立法宗旨的保险法立法趋势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没有被充分的贯彻落实。同时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的权利也经常受到损害。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继续加强完善对投保人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与相关的体制规制的同时,也应当吸收借鉴国外保险立法先进合理的制度与做法,来更好的保护投保人权利。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从投保人的概念、要件和特点这方面简要介绍了投保人的基本内容。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投保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内容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具体体现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以及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结构中地位与意义等三个方面。第三部分主要通过我国保险法立法、司法、执法与保险实践等几个层面的现状来阐述我国目前投保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与原因。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等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中关于投保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借鉴,来更好的设计我国的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权利保护的制度。第五部分是完善投保人权利保护的建议,内容包括将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更好的体现在保险法中,完善与投保人和保险有关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完善对保险人优势地位的规制,完善行业监管,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制,建立投保人保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