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责任人员刑事特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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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单位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地位,深入研究单位责任人员的基本特性,对于正确认识单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单位犯罪的场合下,相对于单位而言,尽管单位的环境有可能对单位责任人员的行为产生一些影响,但单位责任人员仍然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单位责任人员的独立性并不会影响到单位的独立性,因为单位的独立性产生于单位责任人员代表单位而为的行为,产生于法律对单位独立性的认可。在单位犯罪中,单位责任人员应具有特定含义。单位责任人员具有“社会人”和“单位人”两种不同身份,而且首先是“社会人”属性。单位责任人员的“单位人”身份,是狭义单位犯罪得以存在的基础;其“社会人”身份,是其作为自然人的基础,是单位责任人员在其意志与行为被归属于单位的同时,仍可以归属于其自身的理由,是广义单位犯罪成立的基础。相对于普通自然人而言,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单位责任人员与自然人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在中外刑法理论与立法中均有体现。单位责任人员的平等性表现在其与自然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具有共同的责任范围、责任根据、责任实现方式和追究责任的目的。从中外各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法人犯罪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单位责任人员原则上都是承担与自然人相同的刑事责任。   单位责任人员的独立性与平等性,必须要求解决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单位犯罪的本质。有关单位犯罪的诸多理论分析,因不能很好地说明单位与单位责任人员的身份地位,未能认识到单位责任人员的“社会人”与“单位人”两种不同身份的意义,均无法对单位责任人员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单位责任人员的独立性与平等性理论,决定了其与单位在(广义)单位犯罪的场合下,二者只能是共犯关系,即单位犯罪是由单位责任人员与单位共同参与的一种犯罪。单位犯罪共犯论必须要协调其与“过失单位犯罪”的关系问题。由于我国共犯理论一般只限于故意犯罪,单位的成立总是与一定的目的相连,单位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如果归属于单位,则这种行为必须符合单位的目的性,这种行为本身也必须要具有目的性,所以,我国单位犯罪应限于故意犯罪。尽管过失的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偶有出现,但这种立法规定并不能改变过失的单位犯罪的实质,过失的单位犯罪其实就是相关责任人员的违反职责的过失行为。展开单位责任人员的两种身份理论,可以为深入理解“单罚制”条文的性质、“单位盗窃”以及将刑罚制度如何适用于犯罪单位等问题,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首先,单位责任人员的“社会人”身份表明单位责任人员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决定了我国刑法中仅处罚“单位责任人员”的做法只是单位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犯罪。仅处罚单位责任人员的单罚制,因其未规定单位的刑事责任,因而不能被认为是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其次,单位责任人员的独立性与平等性,是对诸如“单位盗窃”之类的未入罪的单位危害行为中的自然人进行刑事追究的理论基础。同时,单位犯罪发源于自然人犯罪,对代表单位实施盗窃的“单位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也有历史与事实基础。再次,单位责任人员的独立性与平等性,要求适用于自然人的各种刑罚制度应同样适用于单位责任人员和犯罪的单位。对单位责任人员适用相关刑罚制度不存争议,但对于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犯罪的单位,则有不同观点。尽管刑法对于犯罪单位的刑罚适用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单位责任人员独立性与平等性理论,将适用于自然人的各种刑罚制度同样地适用于犯罪单位,则是完全可行的。以单位责任人员为中介,结合现有刑法规定,可以具体建构犯罪单位的自首、立功、累犯、时效等刑罚制度。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单位责任人员刑事特征的基本问题,即第1章至第3章。第1章从各国对法人犯罪的不同规定方式出发,结合对不同单位犯罪的概念的比较,指出单位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并初步提出单位责任人员的含义、认定及分类。第2章从单位责任人员的“社会人”与“单位人”身份出发,论证了“社会人”的单位责任人员具有独立性,“单位人”的单位责任人员具有依附于单位的特性。正是“单位人”的单位责任人员的存在,单位才具有实在意义,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正是“社会人”的单位责任人员的存在,处罚单位责任人员才具有合理性。第3章从中外法人(单位)犯罪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单位责任人员与普通自然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上的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并对其中原因进行了分析。从单位责任人员的“社会人”身份来看,单位责任人员应具有与自然人同样的特性。   第二部分是单位犯罪的实质,包括第4章至6章。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单位责任人员的特征出发,结合中外有关法人(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诸种理论,得出(广义)单位犯罪其实质就是一种共同犯罪,涉及单位责任人员和单位两个参与主体。第4章对中外法人成员刑事责任的不同理论进行了回顾与评析,从而指出,不同理论都认为单位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场合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都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这一章的论述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单位责任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第5章是对单位犯罪的本质论述,运用单位责任人员的独立性、平等性特征分析了广义单位犯罪的本质即共同犯罪,并对此命题进行了论证。第6章对过失单位犯罪进行了讨论,对刑法分则可能涉及过失单位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本文论证了过失单位犯罪的不合理性,从反面对单位犯罪的本质作了进一步的论证。   第三部分是单位责任人员特征的展开,包括第7章至第9章。第7章通过对“单罚制”条文规定的犯罪的分析,认为单罚制的规定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得出单罚制条文并不是对单位犯罪的规定。第8章是对诸如“单位盗窃”之类的未入罪的单位危害行为的分析,运用单位责任人员独立性与平等性特征,论证了单位责任人员对类似“单位盗窃”之类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及合理性。第9章是单位责任人员的独立性与平等性特征在单位刑罚制度中的运用,主要讨论了单位犯罪情况下单位的自首、立功、累犯、时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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