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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小型矿山作为采矿业中的一个特殊部门,逐渐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并把环境问题视为其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小型矿山简称小矿,目前,世界各国尚未做出一个能够被大家认同的小矿的定义。尽管如此,各国的小矿却有着共性特征。即无论小矿正规与否,大都地处偏远地区、分散、规模小、资金缺乏、设备简陋、技术匮乏、有限的生产量、环保及安全意识薄弱、长期规划与监管缺位同时与大矿关系紧张。这些共性问题说明了小矿在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必要性。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小型矿山的开发利用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由于技术、资金、环保意识、法律缺失、管理失衡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小型矿山的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也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在认清小矿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小矿环境法律规制的建议。
本文将主要讨论以下几个方面:
文章第一部分是绪论。针对本篇文章的研究目的、意义与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小型矿山环境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该选题的意义是不仅有助于我国小矿环境法律规制的系统研究,也有助于小矿矿区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本部分介绍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于小矿存留的基本态度、环境法律规制中现存问题的探讨及相关的看法。
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促进小型矿山健康发展的必要性。认为小型矿山在我国矿山企业中构成比重大并具有对市场变化反应迅速的特点;说明小型矿山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重要作用,认为在短时期内,小矿的存在是必然的、不能被取缔的。
文章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小型矿山环境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随着我国《矿产资源法》于1996进行修订并颁布实施以后,围绕小矿开展了“规模最广、覆盖面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治理整顿。随后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以小矿为对象的资源整合行动,小矿的环境法律规制逐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但是,小型矿山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忽视对其的法律规制;基本制度不够完善,小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欠缺、忽视公众参与制度的作用、缺乏大矿与小型矿山的合作制度;政府环境监管存在漏洞与执法力度不足。
文章第四部分是对国外小型矿山环境法律规制的经验的阐述。首先,国外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不仅引入了可持续发展理念,还提出了要促进贫困问题的解决,以给予小矿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安全标准、职业健康、生存发展等方面的空间和能力。其次,在环境保护制度上,国外具有较完备的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通过采取强制性的经济制约机制,有效的督促小矿企业主动治理被污染的环境;重视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多种多样的公众参与形式,使得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了解到环保的重要性,提高了小矿矿主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也为法律执行者树立了信心;促进大矿与小型矿山协调合作制度,在不同程度上缓解两者之间的环境矛盾与冲突,形成了一种互惠互利的状态,保护了矿区环境。再次,在管理机构上,国外管理体制注重环境利益,设立一个能够全权负责小矿事务的权威、独立的领导机构。明确各方责任、利益与义务,从而将利益冲突转化为利益共享;鼓励建立小型矿山组织,为小矿技术和资金等需求提供相关援助;强调承担环境责任,达到环境保护的效果。
文章第五部分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小型矿山环境法律规制的对策。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除了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还应明确小型矿山的法律地位。促进小矿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保持法律、法规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以持续的贯彻实施使小矿的环境规制取得成效。在环境保护制度上,施行环评与安评相结合制度,明确小矿的环境和安全责任共担规定以加强审批制度,或将这种概念纳入矿业环境立法之中,并使其成为一项规范小矿环境管理的有效法律制度;健全小型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加强土地复垦的工作,对复垦技术和设备进行提高、改造和更新以降低环境污染,并提高小矿企业的环保意识、安全保障意识、灾害防治意识,以保证小矿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小型矿山国际合作发展制度,加强国际间合作及鼓励大小矿的协作发展以促进小矿环境的保护与恢复。在监督管理上,提供咨询和服务机制;强调公众参与作用;加强小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平衡各方环境利益。通过设立专门的小型矿山管理体制等方式,最终真正做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资源与环境,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多赢的局面。